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有期徒刑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有期徒刑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一、有期徒刑监外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所以,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并在其执行期间是肯定不允许监外执行的,其他被判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样无法监外执行

二、减刑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三、减刑的流程

1、监狱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2、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5、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可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监所代为宣告,监所代为宣告应迅速及时。

不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情况下才能监外执行,就算是拘役,真的存在以上这几种状况的话也只能监外执行,而且很多人到现在没有区分清楚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差别。但两者有一个共同点都是,监外执行期间的监察存在着诸多实际性的困难。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在我国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什么
    随着人们消费理念的改变,诸如信用卡等支付工具也流行起来,这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犯罪分子可能会利用信用卡来实施诈骗,或者当自己的信...


·如何处罚抗税罪 抗税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交税又称纳税,具体地说,交税就是根据国家各种税法的规定,集体或个人收入按照一定的比率的把一部分所得收入缴纳给国家。但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多纳税人拒绝交税...


·抢劫罪杀人罪的区别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因为抢劫杀害被害人,那么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呢?抢劫罪杀人罪之间的区别又是什么呢?我们网站对这个问题作出相应的解答,在下文进行了相关介绍...


·触犯贩毒怎么判刑处罚?
    触犯贩毒怎么判刑处罚?一、犯贩毒怎么判刑处罚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二百克以上不满四百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


·非法拘禁犯罪中止适用吗
    非法拘禁犯罪中止适用吗非法拘禁罪有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中止行为本身具有密切关系:没有中止行为就不可能有犯罪中止的形态,中止行为是犯罪中止形态的...


·强迫卖血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
    强迫卖血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一、强迫卖血罪的四个构成要件是什么(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


·倒卖实名手机卡犯罪标准是什么
    视情况而定。倒卖手机卡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就构成犯罪:1、手机卡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手机卡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


·收受多少钱算受贿,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要是收受他人的贿赂,而利用自己的职权为他人谋取私利的话,这样的行为至少说是违法的,而一般收受贿赂在达到了一定标准之后,才会构成受贿罪。此时...


·入室盗窃盗得少量财物如何量刑?
    一、入室盗窃盗得少量财物如何量刑?对于入室盗窃,通常情形下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如果入室盗窃财产价值数额在3万元至10万元...


·哪些犯罪会判死刑 被判死刑后如何争取改判死缓
    哪些犯罪会判死刑被判死刑后如何争取改判死缓在我们国家,对于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是会被判处死刑的。具体都有哪些犯罪会判死刑呢?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