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根据刑法规定入罪指什么意思?

根据刑法规定入罪指什么意思?根据刑法规定入罪指指的是,“入罪”是指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轻罪判为重罪。司法官故意出入人罪的,依律处刑;过失出入人罪的,减等处罚。唐律作此规定,意在强调加重司法官的责任,以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减少冤案的发生。刑法上的入罪原则与出罪原则跟我们唐朝的法律是一样的,也就是,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翻译一下就是,“轻的行为被规定为犯罪,重的行为肯定是犯罪” “重的行为如果不构成犯罪,那么比这个行为轻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当然,这不是原则,这是一种解释法条的方法,是我们研究刑法的基础,而我国明确规定的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这个原则很重要,说白了就是,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是犯罪,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就不是犯罪,就不能追究行为人的行为。二、入罪定罪的相关说明定罪,是根据刑法规定,对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构成的是轻罪还是重罪的确认与评判。定罪具有以下特征:定罪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定罪权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人民法院通过自己的职能活动,查明犯罪事实,根据刑法规定确认行为的犯罪性,这就是定罪活动。因此,定罪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定罪的客体是侵害法益的行为侵害法益的行为是定罪的客体,因而只有对行为才能认定为犯罪。思想不能定罪,言论,如果没有侵害一定的法益,也不能定罪。至于人的身份、职业、宗教等都不能定罪,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我们国家对于入罪的规定往往是指必须要被判处为有罪或者是轻罪重罪,都没有什么太大的影响关系,并且定罪的主体的话,他只能够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还有人民机关,他只是一个前期的调查工作,绝对不能够影响到最终审判。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一、醉驾被判拘役的罪犯生活是怎样的?
    一、醉驾被判拘役的罪犯生活是怎样的?1、看守所应当组织人犯收听广播,收看电视,阅读书报,进行时事、政策、法制教育,活跃生活;2、为了促进人犯的思想改造...


·哪些刑事案件不能公开审判
    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原则上都是要公开进行的,当然,不同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的案件是不能公开审判的。就刑事案件而言,此时不能进行公开审判的具体包括了哪些案件呢...


·审查起诉新犯罪如何处理?
    一、审查起诉新犯罪如何处理?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或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属于检察院...


·犯罪既遂与犯罪中止有什么不同
    犯罪既遂与犯罪中止有什么不同1、定义不同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通俗的说就是指罪犯完成了他...


·盗窃返还中止犯罪的怎么处罚?
    一、盗窃返还中止犯罪的怎么处罚?盗窃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


·构成生产劣药罪会如何追究责任?
    构成生产劣药罪会如何追究责任?构成生产劣药罪的责任追究,应当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会判刑吗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会判刑吗会。寻衅滋事致人轻伤,一般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要根据寻衅滋事次数、情节等决定。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


·诈骗罪当事人死亡需要后代来还吗?
    一、诈骗罪当事人死亡需要后代来还吗?诈骗犯夫妻双方的另一方应在共同财产范围内偿还,该犯的财产继承人应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偿还。遗产继承人需要用遗产偿还。诈骗...


·拒不执行裁定罪怎么处罚?
    拒不执行裁定罪怎么处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由谁起诉?
    公益诉讼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由谁起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司法解释明确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诉讼,更加合理、明确地界...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