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合同法

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合同法中三种抗辩权,

在此主要谈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的保全

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期限为知道之日起1年,不超过债务发生5年。

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三、为债权设定担保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刚才我们上述的合同内容为主合同。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还有权利质押,如公司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修理过程中的留置)

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

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在实践中不少人误将定金写成 “订金”,而“订金”在法律上被认定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的功能,一定不要写错。

以上担保方式除了留置这种形式,都得以书面的形式约定下来,有些还需要向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四、注重诉讼证据的保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另外,证据的种类很多,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但对于我们来说,最常用的就是书证。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生纠纷,最常见的解决途径就是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进行。但是不论我们作为原告还是作为被告,都需要提出相关的证据来维护我们的利益。

1、保留给对方发送货物的货运单和对方接收货物的签收单。

2、给对方发送的催款函或违约通知函,通过邮寄的方式。邮寄内容上写明文件的内容和标题,如:填写“违约通知函”或“催款单”共几页

五、诉讼时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我们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的两年时间为诉讼时效,超过了两年时间,我们虽然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已丧失了胜诉权,除非对方还愿意履行其义务(但此种可能性基本为零),否则我们除了要承担败诉的后果还须承担支付诉讼费用的经济损失。

因此提醒您注意,一旦与对方发生法律、经济纠纷,应引起高度重视,并及时通知相关商务、法律人员着手收集相关证据或采取发函等应对措施,提前做好诉讼的准备,争取起诉的最佳时机。

有关于合同债权保护的问题就介绍到这里。有关于合同债权的诉讼是有一定的时效的,当超过这个法律规定的时效后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诉讼时效具有一定的效力范围,也有一定的计算标准。那么,如果合同无效还会有诉讼时效吗?答案是有,只不过长短不同。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离婚协议是合同吗?
    当感情出现裂缝时,双方都认为没有必要也没有意义再走下去的时候,就会选择离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要么是自己私底下解决,要么是起诉。若私底下解决的话就需要...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哪些
    实践中,合同可能因为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此时,这样的合同我们称为无效合同。判定合同是否无效,法律上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主要是五种情形。...


·以行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算违约吗?
    以行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算违约吗?算违约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有的时候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合同的履来行期限以前,就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他不会履行合...


·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是
    ?一、委托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是怎样的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终止原因。如委托事务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履行已经...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赔偿金怎么计算?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赔偿金怎么计算?处理此类纠纷的原则是,租赁合同中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应看租赁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当合同确实无法...


·物业合同到期后要注意什么
    买房基本都会和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我们都知道,合同都是有期限的。那么,物业合同到期后,应该怎么做,很多人都不重视,也都没有注意物业合同的内容,甚至物...


·无效合同认定后有什么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认定后有什么法律后果一、无效合同认定后有什么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


·变更合同需要什么条件
    变更合同需要什么条件一、合同的变更有几种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2、一方以欺诈、...


·董事会通过作为合同生效条件可以吗?
    董事会通过作为合同生效条件可以吗?只要是双方约定,可以将董事会通过作为合同生效条件,这属于附条件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合同法抗辩权包括哪几种?
    合同法抗辩权包括哪几种?买卖双方签署合同后,就应该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合同当事人也享有各项权利,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中就包括...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