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怀孕女员工公司合同到期不给续签怎么办?
www.nj64.cn
当今社会高速发展,劳动关系普遍存在,就业者和企业方都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合同就是维权的一个重要形式。而在实际情况中,存在着合同到期后不续签的实际问题,这在《劳动法》中有详细的解决办法。而怀孕女员工公司合同到期不给续签怎么办?下面,听听我们的看法。一、劳动合同签订与续签的有关问题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到劳动合同期满双方都有选择是否续签的权利,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如何补偿?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2008年1月1日起,与劳动都签订劳动合同的,如果该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三、女员工处于哪种情况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妇女权益保护法》和有关妇女劳动保护的规定都明文要求;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怀孕的,合同到期,公司不需要续签,但应当顺延至哺乳期满。公司以原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应当经济补偿金二倍即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工资支付赔偿金。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综上所述,劳动合同的订立、续签、中止、解除与劳动双方意愿息息相关,但均应在法律规定下执行。而怀孕女员工公司合同到期不给续签怎么办的问题,具体要看女员工实际情况,是否在本单位工作10年以上,是否存在《劳动合同法》42条规定情形,是否愿意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等等,但能够肯定的是,只要不再续签合同、同意解除合同,能够依法得到法定补偿。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案发地
*
<<手机号
*
·
侦查阶段该如何聘请律师
从之前的文章中,我们了解到,即使刑事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的,嫌疑人也是有权委托聘请律师的。不过,对于很多人来讲,其实并不是很了解该如何聘请律师。接下来,...
·
确认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凭证有哪些?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正式入职前必须与用人单位确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关系。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用人单位剥削劳动者...
·
公司不做工伤鉴定怎么办?
公司不做工伤鉴定怎么办?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个人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
·
包工头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的规定:关于建筑工程或者经营权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个人挂靠经营情况下劳动关系的确认。建设施工企业等用人...
·
工伤八级怎样赔偿?
1.医药费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2.停工留薪期内(工伤治疗、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你们当地标准发放...
·
一、未参保的工伤认定的管辖地怎么确定?
一、未参保的工伤认定的管辖地怎么确定?未参保的工伤认定的管辖地:由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生产经营地所属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对于尚未开展工伤认...
·
工程质量鉴定资质种类有哪些
工程质量鉴定资质种类有哪些?一个工程的质量不能全由施工单位来评判,是必须由专业的质量鉴定人员来进行鉴定,合格之后才可以的。而我国的工程质量鉴定资质也...
·
河北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办法
河北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办法找专长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土地房产律师随着我国政策的不断变化,对于建筑...
·
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怎么办?
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怎么办?一、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怎么办?如果对于仲裁的裁决不服的话,必须要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国家目前规定的,如果...
·
二手房是否需要索赔卖方违约误工费
二手房是否需要索赔卖方违约误工费1、针对拒签居间协议和拒收定金:如果卖家在中介处挂牌待售,按中介一般的操作流程,中介会先让买家签居间协议,由于居间协议仅...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