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在我国关于民事国家赔偿怎么诉讼

所有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会在某些特殊的案件面前显现出其存在的漏洞,因为法律只能是根据一些已经发生过的绝大多数的案件来制定相关法条,就好像是现在人们针对民事法庭的有些错误的审判结果有些人就显得比较无奈,相信在此之前遇到过这种事情的人其实也考虑过在我国关于民事国家赔偿怎么诉讼?


一、在我国关于民事国家赔偿怎么诉讼?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国家赔偿,没有民事赔偿。

《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二、民事错判

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只有一种可行方式即通过《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关于执行回转的规定予以补救。通常情况下,民事错判往往会形成受益人错判纠正后,法院可以对已被执行的财产,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然而,如果民事错判没有受益人(不当得利人)或对已经被执行的财产无法返还的,受害人则难以取得有效的救济与赔偿。对此类损害必须由国家负责赔偿。可见,民事错判赔偿一般应满足两个条件

1、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已执行完毕,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被本院或者上级法院依法撤销。

2、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判决不能执行回转,没有不当得利人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国家对其遭受全部损失予以赔偿;

如果法院的错判执行后部分可以回转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剩余部分。

其实关于民事纠纷也并不在国家赔偿的范围之内的,如果发生了民事错判的话,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司法途径请求法庭撤销判决,给已经造成的财产损失要求当事人返还。可以提起国家赔偿的只包括行政和刑事赔偿的这两部分,因此,民事国家赔偿怎么诉讼的这个问题操作空间非常小,目前没有发生过民事错判申请国家赔偿的。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诉讼离婚调解后多久开庭
    诉讼离婚调解后多久开庭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开庭时间由法院决定,实践中有长有短。但法院立案至判决的时间也就是审理期限,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果法院适用简...


·离婚财产强制执行期限是多久?
    许多夫妻在离婚之时都会由于对财产分配不满而将对方告上法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一定的财产分配原则,对离婚财产作出合理的分割。在实践中,有些当事...


·结婚两年离婚彩礼钱能要回来吗?
    结婚两年离婚彩礼钱能要回来吗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


·最新婚姻法中近亲结婚在法律上有效吗
    我国法律中说的近亲主要是指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按照《婚姻法》中的规定,近亲属之间是不能办理结婚登记的。但在一些偏远的地方,可能近亲之间也是结...


·国家公诉的程序是什么?
    国家公诉的程序是什么?一、提起公诉的程序是什么?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程序包含下列活动:1、作出提起公诉的决定。案件审查完毕,需要提起公诉的,应当由检察...


·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
    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一、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


·法院诉讼离婚需要哪些材料
    法院诉讼离婚需要哪些材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


·哪些情形下可主张离婚赔偿所谓离婚损害赔偿
    哪些情形下可主张离婚赔偿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出于过错侵犯了对方因配偶关系而产生之权利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在离婚时,过错方对无过错...


·诉讼离婚可以不参加法院调解吗?
    在夫妻双方由于感情破裂等情形需要办理离婚手续时,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无疑是最好的选择,但是在实际中,夫妻双方由于就财产分配等问题存在争议,故而无法协议离...


·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的标准
    虽然我国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放开了二孩政策,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这项基本国策的动摇。也就是说,我国公民仍然不能违反我国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生育,比如说...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