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缓刑考验期满后犯新罪会怎么处理

其实我国的法律制度从很多方面都体现出了一种人文关怀,所以也并不像您想的那样法律就是特别严肃和无情的。我国的法律当中专门的针对有些特殊的犯罪嫌疑人通过缓刑的这一种执行方式,同样也是间接的给了当事人改过自新的一个机会。那么,缓刑考验期满后犯新罪会怎么处理?

一、缓刑考验期满后犯新罪会怎么处理?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期内犯新罪的才会撤消缓刑,既然考验期都满了,那么相当于原刑罚执行完毕,再犯新罪的就要另外判决。


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是想通过对其判处刑罚但不予关押而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如果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违反缓刑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的行为,就说明这种目的已达到,那么,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没有必要再执行了。

如果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说明他没有真诚悔改,适用缓刑达不到改造的目的,那么,不论其犯的新罪是何种,是重罪还是轻罪,都应撤销缓刑,在对其前罪后罪实行并罚的基础上,将其关押执行。

二、缓刑考验期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能折抵缓刑的考验期限。

缓刑犯的考察和处理有三种情况:

第一,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又犯新罪,或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九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第三,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上述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且应当公开予以宣告。

我国刑法中对军人违反职责罪还有特别缓刑的规定,即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需要注意:缓刑是一项执行刑罚的方法,而不是刑罚的种类。

由此可见,缓刑考验期满后犯新罪和之前的缓刑就没有任何的关系了,按照当事人所犯的罪行进行判决,但是考虑到之前当事人有前科,所以受到这一因素的影响肯定是有可能被从重判决的。但是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就做出了某些出格的行为的话,那么会立即收回缓刑,并且结合前面的犯罪行为数罪并罚。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缓刑人员能否保留公职?
    公务员、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实一般都是有公职在身的,不过往往在犯罪的时候会被开除公职。不过这时我们需要考虑到一种情况,就是虽然有犯罪但最终却是适用缓刑...


·电信诈骗保健品拘留多久?
    电信诈骗保健品拘留多久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起诉书检察院不起诉是没罪吗
    单位犯罪起诉书检察院,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侦查以后,认为犯罪情节较轻,尚未构成犯罪,不具备起诉条件,检察院不会将案件移送法院,是...


·商检失职罪如何认定处罚?
    商检失职罪如何认定处罚?《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


·西宁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敲诈勒索罪是我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之一,司法解释中对敲诈勒索罪的量刑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但是由于每个地方的情况不同,量刑标准也就有所差异,现在,请跟随我...


·侵犯商业秘密罪解释有哪些是怎么认定的?
    在美国,国家法律还是比较健全的,今天我们就一起讲述一下关于商业秘密一些方面的规定,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罪解释有哪些是怎么认定的?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有哪些不同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有哪些不同多数人不是很清楚,我国法律中对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规定,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就容易将这两个犯罪弄混淆。从《刑法》中的规定来看,...


·区分犯罪的预备着手的标志是什么?
    区分犯罪的预备着手的标志是什么?标志是犯罪嫌疑人在客观上是否已经进行犯罪,着手是犯罪进入实行阶段的标志。着手之前的阶段,是犯罪预备阶段;着手之后的阶段,...


·江苏省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江苏省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中,可以知道,江苏省关于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情节规定如下:1、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构成寻衅...


·多长时间算遗弃罪的成立?
    遗弃罪一般都是家庭中有一定生存能力的人因为负担过重拒绝承担照顾老人或者孩子的责任而用非正常的手段将其抛弃,对此国家对行为人的恶劣行为认定为是遗弃罪并会...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