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职务犯罪初查期限是多久?

职务犯罪初查期限是多久?

初查在职务犯罪的立案过程中 非常重要。检察机关通过初查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控告,举报等情况进行鉴别,对于线索,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并且进行秘密调查。这一初步的调查活动很可能对整个案件有着及其重要的影响和作用。那么职务犯罪初查期限是多久呢?

一、职务犯罪初查的概念

“职务犯罪”是受人民委托、代表人民参加国家管理、行使国家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权力运行过程中权力异化和权力失控现象,是权力腐败的极端表现。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0年印发的《关于加强贪污贿赂案件初查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初查概念是:“初查工作是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线索立案前的审查。”我国理论界目前对初查的含义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

(1)诉讼活动说。“初查是人民检察院为确定是否需要将案件立案侦查,通过初步调查的方法,而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犯罪案件线索进行审查,以获取证据的诉讼活动。”

(2)初步调查说。“初查是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的初步调查,以确定是否立案。”

(3)司法活动说。“初查是一项司法活动,其是检察机关对已有的案件线索,采取任意性侦查措施以及其他方法进行审查,已确定是否立案的司法活动。”

(4)行政行为说。“初查行为虽然与诉讼活动紧密相关,但不是主要方面,实质上是一种行政事实的认定行為。”

(5)侦查行为说。“一般情况下,职务犯罪侦查以立案为界限,可以分为立案前的初查和立案后的侦查,比较立案前的初查与立案后的侦查可以得知,两者其实并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初查实质就是侦查,是初步的侦查。”

二、职务犯罪初查的性质

职务犯罪初查的性质是职务犯罪初查制度中最本质的要素。现行刑诉法并没有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职务犯罪初查相关内容,其中也包括职务犯罪初查的性质;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虽然在第168条—182条对职务犯罪初查做出了规定,但是同样也没有明确职务犯罪的性质。

职务犯罪初查性质由于在刑诉法中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所以使得理论界对职务犯罪初查性质争议不断。

(1)职务犯罪初查不具有刑事诉讼法性质。

(2)职务犯罪初查活动不是侦查行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28条规定:“检察机关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等不限制被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初查对象的财产。”这就说明了职务犯罪在初查的过程中只能对被初查对象进行秘密的调查和审查,而不能对被调查对象像对其他犯罪嫌疑人一样在立案以后去采取强制性的措施。

(3)职务犯罪初查行为实际上是侦查行为。

(4)职务犯罪初查是审查判断犯罪线索的活动。

三、职务犯罪初查的作用

(一)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实际需要

职务犯罪案件是和一般的刑事案件有着本质的不同,一般的刑事案件的行为和结果会自行暴露,而职务犯罪的案件则不会,这就决定了对一般的刑事案件侦查由事到人进行,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则由人到事进行。所以职务犯罪案件往往是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不太明确的犯罪事实,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启动初查活动来调查职务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的存在,是否需要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大多数的职务犯罪案件都必须要在立案前对围绕举报反应的事实材料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初查,这是检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实际需要,也是加强打击职务犯罪力度,深入开展反贪污贿赂斗争的需要。同时也是收集足够证据材料为立案打下足够牢固基础,不给犯罪分子有可趁之机的需要。

(二)准确判断是否存在犯罪事实

从刑事讼诉法第110条的规定可知,应当立案的条件是有犯罪事实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的条件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并且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就告诉我们,是否存在在犯罪事实是立案与否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在司法实践中要想认定职务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不能依赖于靠书面审查报案、举报、控告、自首的材料去予以认定。要准确地判断职务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检察机关在立案前进行初查调查时一项十分必要的工作。因为立案前进行的初查调查不但可以对报案、举报、控告、自首的材料真伪作出辨别认定,而且也能避免不经过细致的初查工作,就靠书面审查举报等手段递交的材料认定立案是十分有效的,以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前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开展的初查措施可以有效地、准确判断其是否存在犯罪事实是十分必要的。

(三)为侦查程序启动提供合法依据

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在立案前进行的初查工作是准确判断报案、举报、控告、自首材料是否反应的事实真实与否的前提条件,也是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侦查权公权力随意扩张或者滥用侵害的保护。检察机关在初查阶段通过深入细致的对职务犯罪嫌疑人外围取证侦查,可以获取初查对象涉嫌犯罪的真正证据材料,这就为立案侦查程序的启动提供合法的依据,从而使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做到心里有数、果断决策、坚定信息、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向更深层次阶段纵向发展。

四、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初查给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判断线索材料是否正确提供了可靠合法的依据,有利于案件的审查顺利进行,更好的确保法律的实施,给违法者应有的惩罚,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性。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量刑建议书上没写缓刑会判实刑吗?
    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我国人民检察院会先收集相关犯罪证据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然后根据掌握的相关证据作出量型建议书。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在法院判定时是极其重...


·民警笔录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拒绝签字
    民警笔录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拒绝签字一、民警笔录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拒绝签字?派出所做笔录可以拒绝签字,但是不一定能够取得效果,...


·抢夺罪最新数额标准是怎样的
    一、抢夺罪最新数额标准是怎样的抢夺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抢夺罪,予以立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只有证人证词没有实物证据,这样能否定罪?
    只有证人证词没有实物证据,这样能否定罪?一、只有证人证词没有实物证据,这样能否定罪?只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才能对被...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哪些1、客体要件非法持有毒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国家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旨毒品,为此颁布...


·缓刑期间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缓刑期间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根据《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


·法律规定缓刑期间需要做什么?
    缓刑期间一般是在罪犯在缓刑的考验期间,此时虽然暂时不用执行原判刑罚,但需要罪犯遵循相关的规定,也就是需要做什么的内容。那究竟罪犯在缓刑期间需要做什么呢...


·如果打架死人了怎么判刑?
    一、如果打架死人了怎么判刑?按照《刑法》第292条的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量刑标准(最新版)
    从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毕竟在现在这个网络化的时代,很多人对自...


·传销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
    传销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传销罪与诈骗罪的区别是两者行为方式不同,具体如下:1、传销罪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