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探视权一般常在离婚家庭中父母对婚生子女的一种权利
www.nj64.cn
探视权一般常在离婚家庭中父母对婚生子女的一种权利,离婚一般会对孩子成长产生影响,但是父母为了孩子好一般都会有探视权。中止探视权的条件有哪些?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有没有具体的说明呢?下面请跟随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中止探视权的条件有哪些?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
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7、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8、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如何中止探望权
1、申请中止的途径
一方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权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法院没有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的情况下,享有直接监护权的一方不能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2、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
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有三类,即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探望权的终止条件
由于法律没有探望权的终止规定,笔者认为下列情况可以考虑:
1、子女已满16周岁。未成年子女被宣告死亡的。
2、申请探望权一方有虐待子女的事实或正在受15年以上的长期刑事处罚的。
3、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曾因虐待或伤害被探望子女而受刑事处罚的。
4、申请探望权一方患有精神性疾病久治不愈的。
5、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教唆被探望子女违法犯罪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6、有拐卖儿童行为的。
一般情况下,中止探视权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明比如对孩子成长不利或者家暴等问题,只有提供了证据才能让法院进行决断。关于相关问题有不懂部分来本网与律师一对一探讨找寻方案。
<<案发地
*
<<手机号
*
·
结婚女方户口要不要迁到男方家
结婚女方户口要不要迁到男方家一、结婚女方户口要不要迁到男方家1、实际上在我们国家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女方出嫁以后,必须要把户口迁到男方家里面去。女方出嫁...
·
一、结婚时候给彩礼会还回来吗?
一、结婚时候给彩礼会还回来吗?一般女方不会主动返还的,彩礼如果是在结婚登记之前,男方就给女方的,原则上来说,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返不返还在于女方自己的...
·
离婚财产分割有效期是多久?
当我们在进行办理离婚的时候,财产分割是一个容易引起纠纷的问题,我们在进行分割的时候,是有一定的原则的,如果对于分割的财产存在异议,是有一定的诉讼离婚...
·
离婚后对超过30岁子女抚养费是否还需支付离婚后对
离婚后对超过30岁子女抚养费是否还需支付离婚后对超过30岁子女抚养费是不需要支付的。抚养费包括子女成年之前生活、教育、就医的实际需要。抚养费的金额规定为:有...
·
一、夫妻共有财产分配裁判要旨是什么?
一、夫妻共有财产分配裁判要旨是什么?夫妻共同财产分配的裁判要旨是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现行《婚姻法...
·
父母离婚孩子抚养费如何计算
父母在离婚的时候,不仅需要对共同的财产、债务作出处理,若家里有未成年子女的话,那么子女的抚养问题也是要处理了之后才允许离婚的。而此时,确定由其中一方直...
·
结婚时没登记离婚怎么办
结婚时没登记离婚怎么办(一)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事实婚姻。在离婚时有两种方式:1、如果选择协议离婚,需...
·
虽则社会观念的进步,离婚,已经是当代社会中的人们不得不面对的
虽则社会观念的进步,离婚,已经是当代社会中的人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了,而离婚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财产分割,这往往是引起离婚纠纷的原因之一,新婚姻法更...
·
夫妻财产约定有效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夫妻财产约定有效的条件有哪些?夫妻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首先...
·
离婚后不给孩子抚养费可以吗?
离婚后不给孩子抚养费可以吗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