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当事人提交资料,业务部门审核之后,提交财务部门,是按月划拨的,自提交资料之日起一般60日内支付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九条 业务部门应将工伤待遇核定结果通知申请工伤待遇的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供养亲属,履行告知义务。第八十条 业务部门每月根据工伤待遇、待遇调整、待遇重核等相关信息,建立当月工伤职工待遇支付台账,生成《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核定汇总表》(表6-1),转财务部门。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从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次月起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从死亡的次月起计发,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的第4个月起计发。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垫付的工伤医疗费可通过签订代发协议的商业银行进行支付;在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发生的费用可通过与工伤协议机构网上审核后进行直接结算并支付。
二、工伤赔偿属于劳动争议,如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开始计算。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答案是按照程序办理一般两个月左右会得到赔偿结果,但具体什么时候到达伤者手中可能还需要看用人单位的态度。当然如果单位拖着不肯支付赔偿,那么伤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是不是工伤不是用人单位说了算,也不是劳动者自己说了算,而是由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如果用人单位不给你申请工伤认定,...


·锁骨骨折工伤赔多少钱呢
    在工作期间,劳动者会受伤从而感到身体上的不适,劳动者比较关心的是受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什么,有些工伤是要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有的工伤却不应由用人单位赔偿,具...


·分包工程的内容是什么?
    分包工程的内容是什么?分包工程的概念是:施工企业承包某总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总包施工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将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如与施工...


·单位克扣工资该怎么认定
    劳动者付出劳动后,用人单位每个月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用金钱的方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总有一些不守信用的用人单位。很多单位有克扣、拖欠工资的情形,实践...


·公司扣工资有什么处罚?
    公司扣工资有什么处罚?公司无故扣职员工资有会受到的处罚一般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也作出规定:用人单位有...


·工程质保期满验收资料有哪些
    工程质保期满验收资料有哪些?工程项目完工后,建设方会组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工程验收,按照我国规定,工程都有一个质保期。如果质保期满,而工程出现质量问题...


·一、醉驾拘役不能做什么工作?
    一、醉驾拘役不能做什么工作?在法律上严格规定有案底的人不能做以下工作。1、法官2、人民陪审员3、检察官4、公务员5、律师6、辩护人7、司法鉴定...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在求职的过程中,基本上实行的是合同制,那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在求职的过程中,基本上实行的是合同制,那么在实践过程中,假如合同到期了,没有续约,那对劳动者来说有什么利弊呢?今天我们就”劳动合同...


·公司规定的劳动纪律有哪些方面
    劳动纪律有哪些方面1.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及违约应承担的责任(履约纪律)。2.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到达工作岗位,按要求请休事假、病假、年休假、探亲假等(考勤纪律)。...


·追讨工资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吗?
    追讨工资的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吗?诉讼时效是可以进行中断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