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在法律上,误工费和务工费的区别主要如下:
www.nj64.cn
在法律上,误工费和务工费的区别主要如下: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务工费即个人所得税中的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各种劳务所取得的所得,它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而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但第二条规定,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误工费的计算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由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每日减少的收入计算而来。 误工时间从该员工遭遇交通事故到治愈,误工损失为因没有正常工作而导致的工作收入损失。此时,误工时间证明可以从医院拿到,证明员工何时在医院接受治疗以及痊愈的时间。而误工收入则需要您的单位出具证明(不是如您所说的自己盖章、签名),证明在该员工在其误工时间内,没有正常的工作,从而丧失了本该取得正常工作报酬。 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一般需要记录的内容包括您的性别、民族、身份证号、在公司工作职务、工资待遇、未上班的具体时间段、单位克扣的工资总额。末尾,需要注明单位名称、加盖公司的公章并写明日期。这样,在误工时间证据和误工工资证据的双重证据下,对方或是法院才有可能会支持您对误工费。关于做零工误工费的问题,您像一般的误工费那样处理即可,做零工误工费的处理办法和普通的企业职工的误工费的处理办法并没有什么区别,您在处理关于做零工误工费的问题的时候,如果有什么疑问的话,建议及时与企业进行协调,也可咨询专业律师。
<<案发地
*
<<手机号
*
·
我国禁止使用童工管理程序
我国对于童工的年龄界限为不满16周岁,因此童工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于童工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我国对于童工的使用是禁止的。在是在现实生活中...
·
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原因有哪些?
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原因有哪些?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
·
劳动合同入职多久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入职多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公司应在员工入职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若没有签订书面...
·
辽宁工伤鉴定标准有哪些法律规定?
在生活工作中,经常会有劳动者在工作时发生事故并受伤,有些事故甚至会危害劳动者的生命,劳动者受伤后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工伤鉴定并要求企业或者单位赔偿损失...
·
合同到期员工辞退需不需要赔偿
合同到期员工辞退需不需要赔偿一、合同到期员工辞退需不需要赔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
·
试用期内辞职工资怎么结算
试用期内辞职工资怎么结算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
·
一般分公司没签劳动合同吗?
一般分公司没签劳动合同吗?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并且可以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
门窗工程和抹灰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包括哪些?
门窗工程和抹灰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包括哪些?在当今这个社会,众所周知的是,工程都需要进行验收,这是因为验收会让整个工程完成的更加圆满,会让当事人对于这...
·
工程质量事故法律责任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法律责任是什么?建筑工程关乎的是国家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所以,对于建筑工程的质量要求是非常严格的。国家也从不同的方面对建筑施...
·
一、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什么意思?
一、法律规定劳动合同什么意思?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的意思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