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江苏省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www.nj64.cn
挪用资金,首先这个挪用就可以看出,行为人的行为是违法的,挪用就是使用不是属于自己的东西。挪用资金这个行为发生的主体一般是有一定的工作,并且本身拥有一定规定权利才可以挪用的。那么关于挪用资金很多人肯定有很多疑惑。下边这就给您讲一下江苏省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一、江苏省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
发布部门: 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共同研究,确定了我省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数额标准。现通知如下:
1、实施刑法第 三百八十四条,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15o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200000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以挪用公款8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50000元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2、实施刑法第 二百七十二条,对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资金30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资金300000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对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资金15o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资金io0000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3、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中,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标准供参照执行。
二、诈骗罪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基准刑确定】
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量刑基准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罪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量刑基准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犯罪数额每增加35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
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20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60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挪用资金数额每增加6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3000元,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缓刑适用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挪用资金数额100万元以上;挪用资金30万元以上进行盈利活动或挪用资金至案发时仍未退还的;
(二)共同犯罪的主犯,且犯罪情节严重的;
(三)在本市影响较大,社会反应强烈的。
江苏省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挪用资金的立案标准就是挪用的资金数额较大,这个数额较大的标准就是一万五,并且,挪用的资金适用于非法活动的或者使用用于个人营利的,还有就是用于个人使用,但是超过三十天没有归还的。
<<案发地
*
<<手机号
*
·
刑事诉讼查封扣押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查封扣押的规定有哪些?《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
·
刑事案件能不能转民事案件?
一、刑事案件能不能转民事案件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刑事案件是不呢转化为民事案件的。民事案件是我国公民内部的一些矛盾纠纷,一般都是关于合同、财产、婚姻、公...
·
当出现犯罪中止要判多久?
当出现犯罪中止要判多久?从中国刑法的规定来看,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显然,中国刑法也同...
·
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该如何审判
如果罪犯被判缓刑的话,那会同时给予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会对罪犯的相关行为作出考察,如果没有违反规定或者再犯新罪、发现漏罪的话,才不用执行原判刑罚。...
·
非法拘禁罪与非罪怎么界定
实践中,非法拘禁行为并不一定都会构成非法拘禁犯罪,此时需要达到一定的程度之后,非法拘禁的行为才会构成《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因此,对非法拘禁罪与非罪...
·
不可以判处缓刑的情况包括哪些
不可以判处缓刑的情况包括哪些一、不可以判处缓刑的情况包括哪些1、对象为被判处3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
·
初犯量刑可以根据情况减轻吗
一、初犯量刑可以根据情况减轻吗?初犯量刑可以根据情况相对从轻处罚。法院在进行判刑处罚时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确定是否进行减轻处罚,一般情况下只要满足法...
·
冒名顶替罪怎么判刑 触及的刑法有哪些
一、冒名顶替罪触及的刑法罪名有哪些?冒名顶罪案件在刑事的交通肇事案件中时有发生,冒名顶替的有的是同车的证人,冒名顶替经常涉及到伪证罪以及包庇罪两种罪名。...
·
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有哪些
犯罪行为的研究有很多是比较立体化的,比如每一种不同的犯罪行为都有属于其特定的构成要件,而在构成要件当中又包括客观方面,客观方面和犯罪客体是紧密相连在一...
·
拘役和拘留有啥区别2023
拘役和拘留有啥区别1、性质不同。拘役是刑罚方法;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属于治安行政处罚;民事拘留属于司法行政性质的处理,是民事诉讼中...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