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工程质量事故大多数发生在哪些情况下?

发生工程事故是非常严重的事情,一旦发生了这类事故我们应该立刻总结相关情况的发生,防止下次出现的问题,下面就由本站我们来为您解答工程质量事故大多数发生在哪些情况下?希望能够为您带来一定的帮助和解答。
工程质量事故主要原因
(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诸如不作可行性研究,即搞项目建设;无证设计或越级设计;无图施工、盲目蛮干等均可能造成严重事故。(2)工程地质勘察存在的问题:诸如不认真进行地质勘察,随便确定地基承载力;勘测钻孔间距太大,不能全面准确反映地基的实际情况;地质勘察深度不足,没有查清较深层有无软弱层、墓穴、空洞;地质勘察不详细、不准确,导致基础设计错误等。(3)设计计算存在的问题:诸如结构方案不正确;结构设计与实际受力情况不符;作用在结构上的荷载漏算或少算;结构内力计算错误、组合错误;不按规范规定验算结构稳定性;违反结构构造的规定,以及计算中的错误等。(4)建筑材料、制品质量低劣:诸如结构材料物理性能不良,化学性能不合格,水泥标号不足,安定性不合格,钢筋强度低,塑性差,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防水、保温、隔热、装饰等材料质量不良;构件质量不合格。(5)建筑物使用不当:诸如不经核算就在原有建筑物上加层;任意改变用途,加大设备荷载;在结构构件随意开洞、割筋、留槽;不清除楼面积渣,不进行必要的维保等。(6)科研方面存在问题或技术难点未妥善解决,就急于用在工程上:如较低温度下,混凝土滑模施工时,如何保证承杆稳定问题;又如升板工程中,如何防止群柱失稳。对钢材的脆断及进口钢材性能研究不够;对某些特种结构受力分析不当,均可能导致事故。(7)施工中忽视结构理论:诸如不懂土力学原理,造成不应发生的塌方或建筑物移位、沉陷、开裂;不能正确区别预制构件在使用和施工过程中的受力特点;忽视砌体施工的稳定性;对装配式结构施工中各阶段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认识不足;施工荷载不控制,造成严重超载;不验算悬挑结构在施工中的稳定性;模板与支架,以及脚手架设置不当;混凝土结构中,任意改预制为现浇,造成传力途径或内力受力性质的改变等。(8)施工工艺不当:诸如土方开挖出现流砂时,无正确的治理措施;打桩或其他分部分项施工顺序不当,相邻建筑施工顺序错误;砌体工程组砌方法不当,通缝、重缝多;混凝土浇筑成型方法错误,形成孔洞或冷缝;混凝土拆模时间过早,导致裂缝和局部垮塌。(9)施工组织管理不善:诸如不熟悉图纸,盲目施工;图纸未经会审,仓促施工;任意修改设计;不按施工规范操作;对进场材料与制品不按规定检查验收;缺乏称职的施工技术人员;没有建立和建全各级技术责任制度;施工方案考虑不周,技术组织措施不当;技术交底不清;不作隐蔽验收或其他中间验收;土建与安装配合差;总包与分包多行其事,出了事故,匆忙处理,甚至掩盖隐瞒。(10)灾害事故:如地震、大风、大雪、火灾、爆炸、水灾等引起整体失稳倒塌等。根据上述资料表明,工程质量事故大多数发生在组织管理不当,建筑倒塌不是天灾,而是人祸,这种事情的发生我们应该有效的从当事人或者部门吸取相关的经验,对于施工人员我们要进行一段时间的培训,对于开发商来说不要吝啬材料和监察人员的雇佣,以此来表明国家的安全性。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工程欠款利息最高是多少
    工程欠款利息最高是多少当一项工程完工的时候,是要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的。但是由于资金问题,有的开发商往往无法一次性结清价款。很多人就有疑问,如果无法结...


·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定会判刑吗
    一、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一定会判刑吗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要看是否满足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有没有达到规定的立案标准,才能认定是否构成犯罪,进而确定是否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规程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规程规定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流程?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


·多少岁是童工,用人单位雇佣童工违法吗
    不仅在我国,其实世界上很多国家都是规定单位不能招用童工的,但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因此对童工的年龄规定也是不太一样的。那在我国究竟多少岁是童工呢?而要是...


·上海高温费劳动法是怎样规定的
    夏季是个很热情的季节,在这个季节中,我们可以感受到一年中最热的体验。在夏季,我们应该注意高温所带来的一些列问题,注意防暑解暑。而在最热的夏季,有些劳动...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是什么
    劳动合同也就是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签订的书面合同。劳动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违约责任,无论哪一方违反劳动合同,都要按照合同以及《劳动法》的相关...


·女人工伤超过50单位不赔偿是否合法
    女人工伤超过50单位不赔偿是否合法?女人工伤超过50单位不赔偿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不过已经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哪些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哪些一、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有哪些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1、企业、个体...


·工伤赔偿项目和标准及计算方式是什么
    在人们工作期间常常会不小心有工伤。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一定的项目有相应的赔偿标准以及计算方式,当员工在工作期间有工伤,可以根据标准要求公司对员工作...


·误工费团体险是否存在意外险赔偿含误工费赔偿
    误工费团体险是否存在意外险赔偿含误工费赔偿。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急性病或遭受意外伤害而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如下项...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