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试用期被辞退有工资吗 有工资。正常提供了劳动就有工资。

试用期被辞退有工资吗
有工资。正常提供了劳动就有工资。1、依据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2、按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3、如果单位不支付工资,可以先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纠正;如果还不行可以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二、试用期辞职公司不发工资怎么办
当被拖欠工资时,如果没有签劳动合同,想维权就要保存下列证据: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当用人单位在辞职后不发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时,可以有下列途径解决: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2.劳动者可以去劳动监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劳动监察投诉比较简单一些,适合少量工资,争议较少的情况,免费;劳动仲裁程序多一些,适合较为复杂或工资较多,或者需要申请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情况,也是免费。3.收集相关证据,需求律师帮助。这个时候虽然可能双方当事人之间还没有来得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从事实上来看确实是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同时劳动者也是实际为单位提供了劳动,那么单位就应当按照之前的约定,结合劳动者实际的工作天数来计发工资。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工程质量定金协议书需要包含什么内容?
    一、工程质量定金协议书需要包含什么内容?工程质量定金协议书需要包含的内容有:甲乙双方的详细信息;项目工程款定金的金额以及汇款方式和汇款时间;突发问题的...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怎么规定的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怎么规定的劳资纠纷的诉讼时效可分为两种情况:1、劳动仲裁申请时效2008年5月1日前,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要求仲裁的当事人应当在劳动...


·离职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算违法吗?
    离职员工泄露商业秘密算违法吗?算,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实行计件工资和加班费两者有关系吗?
    实行计件工资和加班费两者有关系吗?当然是有关系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


·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证明书怎么写?
    劳动合同是每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凭据,而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或证明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凭证。解除劳动关系除了双方协商解除之外,...


·公司给员工赔偿违约金情形有哪些?
    公司给员工赔偿违约金情形有哪些?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


·在我国什么时候劳动关系成立
    对于很多初次步入社会的年轻人来说,由于缺乏一定的法律知识,在工作当中,经常会吃哑巴亏。所以说,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一定要及时的签订劳动合同。我...


·满16岁算童工吗,使用童工有哪些处罚
    区分未成年工与童工的关键在于年龄,而法律上面对带未成年工与童工的态度也是不一样的。其中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但却可以使用未成年工。那实践中,满16岁算童...


·广东省女职工保护法规定是怎样的
    由于女职工身体的特殊性,我国法律是对女职工做了明确的保护的,但是由于每个地方情况不同,因此,不同的地方对于女职工保护的规定可能也不一样。下面,我们为您...


·无合同应该怎么结算工程款
    没有签订合同是需要双方签订结算签证或发询证函确认。但是有可以起诉要求支付。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