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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离婚爷爷奶奶有探视权吗?

在我国离婚爷爷奶奶有探视权吗?

离婚后孩子的奶奶没有探视权,因为探视权是针对于父亲或母亲而言的。

探视权也称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但是从我国的社会道德和风俗习惯中,亲属的这种探望、会面是一种亲情关系,有着千丝万缕的血肉之情,虽然没有法律上的规定,但在社会实践中,其合理探视的诉求,当事人还是要考虑的。

二、探视有哪些方式?

根据司法实践,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探望性探视和和逗留式探视。

探望性探视,具有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的特点,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见面、共同进餐等等;而逗留式探望则一般时间较长,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当然,探视的方式依旧是先由双方共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三、哪些情形允许中止探望权?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因此,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对于探望权的中止,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一)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三)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四)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五)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

法律上对于孩子的探视权就是针对亲生父母亲的,所以说严格意义上来讲爷爷奶奶对于孩子是并不具备探视权的,可是从最基本的人情的角度上出发,现在的爷爷奶奶对于孩子的感情真的是非常的深刻的,所以您在生活当中做什么事情的时候也没有必要做得太绝,从感情上最好是让爷爷奶奶定时的见一下孙子孙女,要体谅一下老人的这种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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