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刑法修正案虚假诉讼罪的规定是什么

对于生活当中某些人员采用恶意诉讼的这种方式去达到自己非法的目的的这种做法,刑法中明确的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因为虚假诉讼罪是当事人虚构的一些证据,最终使法院在虚假的证据之前做出了错误的判决结果,对司法公正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刑法修正案虚假诉讼罪的规定是什么?

一、刑法修正案虚假诉讼罪的规定是什么?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且还应当是具备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能够提起民事诉讼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一般来说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是用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本罪并未规定行为人需具备特定的主观目的,所以行为人进行虚假诉讼的主观目的是否为了谋取利益,谋取利益的性质是否正当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具体而言,是司法机关正常的民事诉讼活动秩序,也包括他人的财产权、婚姻权、收养权、监护权、继承权等合法权益。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不仅浪费宝贵的民事司法资源,导致真实诉讼无法得到及时审理,严重妨害司法公信力和判决权威性,同时还可能对法官职业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

(四)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刑法修正案虚假诉讼罪在第307条当中提到构成虚假诉讼罪情节非常严重的话,人民法院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根据实际情况处一定数额的罚金。另外虚假诉讼罪当中包括单位犯罪,如果在虚假诉讼罪当中还发现了有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一般都是要对司法工作人员从重处罚的。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疫情期间诈骗犯罪怎么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


·妨害作证罪是什么意思?
    妨害作证罪是什么意思?妨害作证罪,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组织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的行为。犯罪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犯罪客观方面表...


·走私武器罪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走私武器罪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走私武器罪犯罪构成要件主要是客观、主观、客体、主体要件。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武器、弹药进出国(...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机关是那个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执行机关是那个拘役的执行机关与适用机关不同,其适用机关是指能够适用拘役判决的机关,即人民法院。而执行机关是指判决后要执行拘役的机关,在...


·犯罪人员被判决死缓期间需要坐牢吗
    一、犯罪人员被判决死缓期间需要坐牢吗还是要坐牢的。有关专家表示,实行这个制度,是为了体现不废除死刑,但杀人要少的政策。它没有放松对罪大恶极的罪犯的惩办...


·缓刑期间肇事逃逸会怎样?
    缓刑期间肇事逃逸会怎样?交通肇事逃逸构成刑事犯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相关法律知识《刑法》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


·缓刑期是什么意思?都有哪些解释?
    随着我国社会的变革,社会上越来越多的罪犯也随之出现。给我国的法治治理带来比较大的难度,我国对一些对社会和个人都没有什么危害,能够人知道自己的罪行的人予...


·持械聚众斗殴罪辩护词范本
    持械聚众斗殴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本人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并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其涉嫌聚众斗殴一案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怎么判刑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怎么判刑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


·拘役量刑标准是什么,拘役期间有什么待遇
    关于拘役量刑标准其实也就是《刑法》中规定的拘役的刑期,作为刑事处罚中主刑的一种,在被判拘役的情况下虽然有可能适用缓刑,但此时也是会留下案底的。那究竟我...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