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有哪些规定?

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有哪些规定?

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有哪些规定?

一、出资条件

第一,土地出资的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第二,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必须是国有土地,而且经过有偿出让;

第三,用于出资的土地使用权应未设权利负担。

法条链接: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制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风险。

二、履行方式

履行方式包括交付和产权登记是土地使用权出资行为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

法条链接:

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制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税费成本

(1)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对2006年3月2日以后发生,以土地投资、联营的,如果被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被投资人和以土地投资的投资人均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果被投资、联营的企业为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说呗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被投资人和以土地投资的投资人均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法条链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3)企业所得税

土地资产出资超过账面价值的部分应根据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4)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规定,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当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其计税价格应当以评估机构估价为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东在以土地的使用权作价出资是应该注意到,土地应该是属于国有土地,集体所有的土地是不允许的,还有出资的土地应该是有偿出让的,免费赠与的土地也是不可以,股东拥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不应该在设有抵押或者是担保的权限。以上就是本站我们整理的内容。本站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案例按照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流转的,这样对于提高闲置土地使用率非常有好处。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因土地承包经...


·监外执行到外地的后果
    可能会取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并不是一律不准去外地。当然罪犯要去...


·现在长沙市征地补偿项目有哪些?
    现在长沙市征地补偿项目有哪些?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


·贵隆高速隆安段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贵隆高速隆安段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贵隆高速隆安段征地补偿基本农田不低于44000元/亩;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不低于26500元/亩;集体土地未利用地在4006元/亩到16026元/...


·房产土地使用年限50年是什么意思?
    房产土地使用年限50年是什么意思?近几年,我国的土地价格涨幅不断增高,土地也成为越来越稀缺的资源。国家为了更好地利用土地,规定了个人以及单位在获得土地使...


·房地产未进行网签备案买卖协议是否有效?
    房地产未进行网签备案买卖协议是否有效?未进行网签房屋买卖协议仍然有效。网签是房屋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在网上予以公布,用...


·出租土地使用权按租赁业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出租土地使用权按租赁业的规定是怎么样的?土地使用权的获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国家出让土地,人们就依法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还有一种就是划拨获得土地,一般...


·一、农村宅基地分家协议书怎么写?
    一、农村宅基地分家协议书怎么写?农村宅基地分家协议书的内容是:甲乙经协商,同意将?????????????处宅基地做如下协议:???????处宅基地使用权分割为???????...


·办理房产土地使用证需要什么手续?
    办理房产土地使用证需要什么手续?一、办理房产土地使用证需要什么手续?1、购房者在买到商品房按规定办理好房权证后,需携带现房主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总...


·土地使用权租金评估办法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租金评估办法有哪些?个人拿到土地使用权后,如果暂时不想使用,可以将其对外出租,这样还能获取一笔租金收入。土地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合理确定其租...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