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谁有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
www.nj64.cn
谁有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依照此法条可以看出,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实行平等对待的政策,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因此,当处理非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时,也会参照法律规定的如下一般标准:
1、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3、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二、如何争取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
由于父母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非婚生子女往往让许多人“另眼相看”,承受着不该承担的压力。那么,为了亲自抚育非婚生子女,给孩子更多的关爱和温暖,当事人需要多照顾孩子,与孩子增进感情。同时,需要从以下方面收集证据,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1、证明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证明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4、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已方收入稳定、对方收入不稳定长期离家不回;
6、对方有不良嗜好、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
7、已方思想品德好、对方对离婚存在过错的。
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就生育了子女的,那么此时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不过要注意,在我国对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都是一视同仁的。作为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也需要实际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而要是解除了同居关系的话,那么一方实际取得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而另一方则需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案发地
*
<<手机号
*
·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定义2023
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定义2023一、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定义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
·
离婚诉讼管辖法院规定是什么?
离婚诉讼管辖法院规定是什么?一、离婚诉讼管辖法院规定是什么?离婚诉讼管辖法院规定是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
·
对于长期住宾馆算重婚吗?
对于长期住宾馆算重婚吗?长期住宾馆并不一定构成重婚,重婚与是否住宾馆没有直接关系,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
·
夫妻离婚财产公证有用么?
夫妻离婚财产公证有用么?有的夫妻会在结婚前进行财产公证,以便在婚后处理自己的财产。也有的夫妻会在婚后做财产公证,以便确认婚内财产的归属情况。在离婚分...
·
配偶与他人有小孩算重婚吗?
配偶与他人有小孩算重婚吗?配偶与他人有小孩是否算重婚罪,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判断,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已经结婚的情形下,如果与其他人同居并且生...
·
涉嫌重婚不抚养孩子应该怎么写诉讼状
涉嫌重婚不抚养孩子应该怎么写诉讼状一、涉嫌重婚不抚养孩子应该怎么写诉讼状?刑事自诉状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
·
法律中规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虽然很多夫妻之间的婚姻都是有效的,但实践中也很容易出现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的情况。那法律中规定的无效婚姻都包括了哪些情形呢?而实践中,又该怎么宣告婚姻...
·
离婚时怎样做才能对女儿抚养争取到手?
离婚时怎样做才能对女儿抚养争取到手?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权争取是一个重要事情,一般来讲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以上法院提起诉讼...
·
这些离婚情况您不需要请律师:
这些离婚情况您不需要请律师:1、结果明确可预料,不要找律师有些离婚案子争议标的额也许很大,但法律关系很简单,判决的结果一眼就可以看出来。比如,...
·
律师办理离婚案件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律师办理离婚案件的流程是怎样的以办案律师的结案方式分类:非诉讼类案件和诉讼类案件两大类。诉讼类案件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分类:婚姻家庭纠纷与继承...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