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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醉驾量刑新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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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醉驾量刑新标准是什么?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不同情形确定量刑起点:1、血液酒精含量80毫克/100毫升至150毫克/100毫升(含本数,下同)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一个月;2、血液酒精含量150毫克/100毫升至300毫克/100毫升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二个月;3、血液酒精含量3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判处拘役三个月,血液酒精含量每增加50毫克/100毫升,可以增加十五日刑罚。二、法院如何认定醉驾的情节程度?1、考察醉酒驾驶的危险程度:(1)行为人是否造成现实的危害,即是否发生交通事故及事故的严重程度,具体包括财产损失和人员受伤情况。(2)行为人案发时的驾驶能力如何,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为判断标准。(3)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其他行为。(4)醉驾行为严重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后果会特别严重。2、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大小:可以从行为人在以下三个阶段的表现来判断:(1)实施醉驾行为前的表现。如是否曾因酒后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是否有多次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是否不顾他人劝阻坚持醉驾;是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而使用的,等等。(2)被查获时的表现,是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执行检查,还是实施了当场饮酒、锁车门不下车、抵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抗拒抽血检验等不配合检查,甚至冲卡逃避检查、暴力抗拒检查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积极救援伤者,主动打电话报警,或者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理等等。综上所述,醉驾的认定标准是酒精含量100毫升超过80毫克,量刑标准和醉驾程度有关,起点刑期就是一个月。以后酒精含量增加一定数值,拘役的天数也相应增加。如果醉驾的驾驶人开车引发交通事故,原则上承担全部责任,其履行民事赔偿后,态度主动积极的,检察院可以决定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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