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刑讯逼供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www.nj64.cn
刑讯逼供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一、刑讯逼供罪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1)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
(2)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
(3)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是行为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利用职权进行的一种犯罪活动,构成这种主体要件的只能是有权办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如果行为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不是为了逼取口供,而是出于其他目的,则不构成本罪。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怎么认定刑讯逼供罪
1、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中,需要搞清楚该罪的犯罪对象,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1)所谓犯罪嫌疑人,是指根据一定证据被怀疑可能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2)所谓被告人,是指依法被控诉有罪,并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证人不能成为本罪侵害的对象,如果对他们刑讯逼供构成犯罪的,按暴力取证罪论处。
2、为了更好地确定刑讯逼供罪的构成要件,要与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相区分。
(1)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者的对象不受特别限制。
(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他人口供的行为,后者则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3)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逼取口供为目的,后者则不要求以逼取口供为目的。
(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后者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司法工作人员为刑讯逼供而非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应以刑讯逼供罪一罪对行为人定罪从重处罚,而不能对之实行数罪并罚。
身为执法人员,要更加懂得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要文明审讯,采取多样的审讯技巧而不能依赖于刑具,避免屈打成招,造成不可挽回的悲剧。而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刑讯逼供罪,还要结合法律中规定的构成要件来分析。其中就对主体、客体、主观方面以及客观方面等都有要求。
<<案发地
*
<<手机号
*
·
哪种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当中才新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当时对此罪的具体行为只规定了两种,而在之后的《刑法修正案九》当中,又结合了实际增加了一些具体的犯罪行为。...
·
单位犯罪适用的处罚依据是什么
现在的犯罪形式大体上也就是分为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这两种的,相对来说单位犯罪可能让很多普通老百姓在理解起来的时候觉得比较吃力,其实现如今单位犯罪更多的是...
·
敲诈勒索罪是不会被判极刑的?
敲诈勒索罪是不会被判极刑的?敲诈勒索罪是不会被判极刑的,根据《刑法》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
留置折抵拘役怎么计算?
留置折抵拘役怎么计算?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
·
生产有毒食品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生产有毒食品罪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
常州市走私毒品罪量刑标准
毒品的危害程度人人都知道。由于毒品存在很大的暴利,因此实践中很多人不惜为此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我国刑法中就规定了很多毒品方面的犯罪,其中就有走私毒品罪...
·
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区别的关键在于哪些
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区别的关键在于哪些1、犯罪结果不同:未遂的结果是犯罪目的无法完成,既遂则是完成了犯罪目的。2、定义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
·
成年人走私毒品判刑是怎样的
该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具体量刑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
·
法院对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既遂的裁量标准是什么?
法院对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既遂的裁量标准是什么?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
·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
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是什么就我国的拘留来看,常见的就包括了刑事拘留、行政拘留以及司法拘留。虽然他们都属于拘留的一种,但具体的含义、适用的情形、场合...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