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建筑工程合同执行时注意事项有哪些
www.nj64.cn
建筑工程合同执行时注意事项有哪些?建筑工程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工程建设而签署的合同,合同签署后的执行情况关系到工程是否能顺利完成和价款能否如期支付。所以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条款履行各自义务。那么建筑工程合同执行时注意事项有哪些?我们就此整理了一篇文章,让我们一起来阅读下面的内容。
一、洽商变更应重视价款请求权
《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1条“确定变更价款”内对承包人提出变更价款报告和发包人工程师确认变更价款报告做出了明确的时限规定(均为14天),其中的第31.2条内并规定了若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故施工企业办理洽商变更时应充分重视所述的14天时限限制,并遵循此等程序性约定而建立动态的、系统的洽商变更内部管理台帐,在接到洽商后于台帐中载明洽商发生的时间,妥善保管原件,适时将复印件提交给相关的预算人员计算具体费用,并在14天内报出《洽商变更费用报审表》,及同时请监理工程师或者甲方代表在《工程变更洽商编报登记表》上履行文件接收的签署手续,包括在签收表上填妥变更单编号、变更内容、变更日期、调整价款、编报日期、签收时间、签收人等内容,签收表的每一条内容都应按时间顺序而与《洽商记录》一一对应。
二、重视经济索赔的管理
当出现如甲供材料延迟供货、指定分包合同延误、重大设计变更等情况和付款延迟等发包人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工期延长和直接损失补偿的索赔;在此等情况下,施工企业须注意遵循合同约定的索赔提出时限。施工企业应注意掌握发生索赔事件的原因、确定有权索赔的合同条款依据、准备索赔金额计算的相关证据和人材机费用的计算方法等,从而使索赔的提出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施工企业还需注重诚信履约,为索赔的解决创造良好的合作基础,并防止对方提出反索赔。施工企业并应正确掌握索赔的尺度,既不能关系至上、义气第一,从而忽视应有的合理索赔;也不能过分斤斤计较而影响到融洽的项目合作关系。施工企业应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工作关系与企业信誉相互权衡而做出所需的合理取舍,以实现预期的管理目标。
三、掌握结算的主动权
项目实践中常常存在由于建设单位的推诿而迟迟不能顺利进行工程结算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为此出台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的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该司法解释确立了“过期视为认可”的原则,其立法用意即有效制约发包人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从而鼓励合同双方对结算期限的法律后果做出明确约定。施工企业应善于利用此条款的规定,在备案合同中写明“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相关资料移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后 天内审核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已方提交的结算已获得甲方的认可”,或者在合同结算条款中约定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
四、做好工程资料的管理
施工过程会形成各种类型的大量工程资料,其中对诉讼工作具有较高价值的资料主要有:招投标文件、合同、洽商记录、认(限)价单、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竣工验收单、图纸等。施工企业应在合同履行中做好此等资料原件的收集和保管。法律规定: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只有复印件而没有原件、对方当事人又对该证据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需要其他相关证据进行证据补强。
五、提高形成证据的能力
施工企业在注重工程资料积累的同时,还应注意每份证据是否具有证明力以及所具有证明力的大小。例如对于同样一份工期延期协议,有的协议为“××工程竣工时间×年×月×日”,下附甲方盖章;而另一份协议则为“××工程双方协商同意工期延期至×年×月×日竣工”或“应甲方要求,竣工日期延至×年×月×日”。第一份协议显然仅能证明工程的实际竣工时间,发包人仍有权追究承包人的工期延误赔偿责任;而第二份协议则说明了承包人不承担相关的工期延长责任,只要承包人在顺延后的竣工日期前完工,即不承担相关的工期延误赔偿责任。《会议纪要》的内容反映了施工过程的实际进展情况,其上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三方的签字,故每份会议纪要实质上相当于一份协议,在诉讼中具有很强的证明力,特别是对于索赔事件的处理。施工企业应对监理单位整理的《会议纪要》认真逐条的审阅、修改及谨慎签字,并应努力将甲供货物延迟供货、指定分包工程滞后等情况尽可能的载入《会议纪要》中,以作为日后索赔或反索赔的依据。
六、恰当运用诉讼技巧
提请诉讼或者仲裁后,施工企业应恰当地运用诉讼技巧。例如通过使用录音公证而证明施工中签字人的身份及相关的施工决议事项等;适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房产、冻结账号等措施而保证将来判决的执行;运用《合同法》第286条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向法院申请确认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恰当的运用公证,邮寄送达等保全公证手段而对《催款函》等进行证据保全以防止丧失诉讼时效。综上所述,因为工程建设涉及的人员多、金额大、所以不管是承包方还是发包方,都应该掌握建筑工程合同执行时注意事项。其实,建筑工程合同执行过程就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承包方要规范施工、掌握结算主动权,要还做好工程资料整理,形成有效证据,以便今后发生纠纷事件时,能够维护自身利益。
<<案发地
*
<<手机号
*
·
劳动合同法赔偿规定解除合同劳动者能得到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据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根本,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企业在聘用员工后发现其不能胜任该职位后通常都会想解除劳动合同,那么,...
·
在我国工伤鉴定等级下来后赔付保险金啥时能领
工伤鉴定等级下来以后,等于员工手中已经有和工伤相关的最重要的证据。所以接下来最关键的步骤就是和用人单位针对工伤赔偿的事情展开协商了,因此有不少劳动者在...
·
工伤赔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么
工伤赔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么不属于。一方因工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亦即个人财产。这是因为一方工伤的补偿款,是用...
·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是怎样的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是怎样的?为保证项目达到施工质量目标,确保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需要设立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对于工程质量方面,有关部门也颁布了相关管...
·
建筑工程纠纷诉讼解决的特点
建筑工程纠纷诉讼解决的特点建筑工程因其持续时间长、消耗大而经常产生纠纷。诉讼是解决建筑工程纠纷的重要手段,那么建设工程纠纷究竟有哪些类型,建筑工程纠...
·
工伤认定完后隔年还能报销吗
工伤认定期间除了会浪费大量的时间以外,还有一些必要的开销,其中就肯定有一些医疗费用。不过,现如今基本上都有医保。完毕以后,基本上都可以报销一部分,所以...
·
员工签订合同可否与分公司签?
员工签订合同可否与分公司签?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并且可以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
·
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
劳动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为其员工办理五险一金的保险手续,那么,公司办理五险一金需要什么资料?有哪些流程呢?接...
·
直系亲属丧假有几天,婚丧假怎么发工资
在劳动者能够享受的权利当中,具体包括了婚假、丧假等等,其中丧假肯定就是因为家里有亲人去世了,然后处于人性而给予的假期。此时,去世的亲人不同,那么丧假的...
·
哪些情形是事实劳动关系
哪些情形是事实劳动关系一般认为,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始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