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一、离婚后对方拖欠抚养费怎么办?
www.nj64.cn
一、离婚后对方拖欠抚养费怎么办?
离婚后对方拖欠抚养费的,可以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要求支付抚养费,由法院判决强制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根据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相关规定:
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按月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
2001年12月27日开始实施的《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父母抚养的子女仅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很明显,已将那些大学以上学历的费用排除在父母的抚养义务之外。如何防止对方拖欠不付或拒付抚养费呢?首先第一点,在离婚时,应将子女抚育费的数额、给付的期限和办法,明确、具体地载入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中。这样就为以后的执行创造了合法的条件。
抚养费主要是父母离婚后对未成年子女应尽的抚养义务的体现,所以抚养费原则上的给付期限是到子女成年。子女抚育费给付期限包括原则期限和特殊期限两种:
1、原则期限:
根据子女成年的含义,原则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岁为止。如果子女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也就是16周岁以下,父母必须支付抚养费,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视情况给付,18周岁以上就不再给付。
2、特殊期限:
一些特殊情况下虽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经济负担能力,仍要负担其抚养费,其停止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成年子女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读的;
(3)成年子女确无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如果有上述特殊情况之一的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父母仍要负担抚养费,这也是为了合理维护子女的利益。毕竟现实生活中孩子18岁才刚上大学,正是需要钱的时候,如果孩子父母是在孩子小时候离婚,按当时生活水平确定的抚养费不可能满足大学学习生活的需要。再如一些特殊的孩子,身体残疾或者自闭症,可能一生都无法独立生活,这种情况更不能因为其成年就终止支付抚养费,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夫妻在离婚之后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应该做好其父母的职责亲力亲为照顾好孩子,而另一方只需要支付孩子的费用即可,而支付抚养费已经是比较低限度的父母职责了,如果出现拖欠而侵害孩子权益的话就只能通过诉讼来强制支付了。
<<案发地
*
<<手机号
*
·
写借款协议要注意的细节包括哪些
写借款协议要注意的细节包括哪些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借款人和出借人往往关系比较密切,因此许多人碍于情面通常不愿出具借款协议,这一方面保全了所谓的面子,另一...
·
转让公司债务债权协议的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转让公司债务债权协议的内容是怎样规定的?一个公司肯定会发生一些债权债务,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公司要想正常地进行经营这些债权债务是不可避免的,有的时候会转...
·
离婚了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离婚了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怎么办?应该由有偿还能力的一方先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通常情况下是怎么判刑的?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通常情况下是怎么判刑的?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通常情况下是怎么判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
·
债权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
债权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一、债权过了诉讼时效怎么办对过了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救济:(一)自愿履行。对时效已过之债权,债务人自愿做出给付的,不...
·
网贷欠钱不还寄恐吓信怎么办?
网贷欠钱不还寄恐吓信怎么办?网贷欠钱不还寄恐吓信可以报警处理。如果对方在催款的过程中有谩骂或恐吓骚扰等行为的,肯定是违法的,对于对方这样的行为可以报警处...
·
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怎样处罚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193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
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分标准是什么?
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分标准是什么一、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分标准是什么?1、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分标准是欠债的原因,一般用于家庭共同...
·
正规欠条的写法是怎样的,有什么格式
欠条是在欠款、欠物时,有一方出具给对方的一种凭证性文书,这也是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字据,通常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在写欠条...
·
借钱出去之后若借条超两年怎么办?
借钱出去之后若借条超两年怎么办?一、借钱出去之后若借条超两年怎么办?1、借条超过两年,如果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期限,查看债务偿还期限届满到现在是否超过三...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