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工伤认定下来后基本工资怎么算?

工伤认定下来后基本工资怎么算?


如果认定为工伤的,工资待遇不变。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认定流程


一、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前


(一)、详细听取受伤职工事发经过陈述,并作相应谈话记录,并要求委托人签字,主要记录以下内容:


1.受伤职工身份情况;


2.用工单位的大致情况(一般能说出单位名称);


3.何时建立劳动关系,有无签订劳动合同,有无办理工伤保险;


4.工作岗位及相关职责;


5.工资报酬及培训情况;


6.劳动保护及相关防护措施;


7.发生工伤事故的时间、地点、原因、受伤部位;


8.治疗过程,住院时间、医疗费支付情况,受伤后用人单位态度及意见;


9.受伤职工家庭成员及大致情况;


10.受伤职工本人的要求及期望。


(二)、核对相关病历、医院证明是否医疗终结,是否存在过医疗情形。


(三)、到事故现场作调查与核对,并查明以下内容(路程较远的,应在办理委托手续后进行):


1.用工单位的名称、单位或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电话;


2.单位开办时间事工程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应与受伤职工的第一次上班及受伤时间相吻合);


3.工程发包单位诉讼,便于以后财产保全时暂扣工程款;


4.与目击证人(工友)取得联系,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作调查笔录;


5.发生以下情形做相应的证据保全工作:


(1)用工单λ或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明确表态不承认受伤职工是其职工或不在用人单λ或工程施工地点受伤的;


(2)用人单λ或工程施工负责人有殴打、恐吓、驱逐受伤职工情形的。


(四)仔细核对,确定是否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其它部门进行控诉或要求其主持调解。


(五)其它,如核对受伤事故发生之日起是否超过一年,如超出一年,则工伤认定超时效,劳动部门不会受理工伤认定。


二、办理委托代理合同时:


(一)详细向其告知调查、仲裁诉讼程序中律师能够做出具体事项;


(二)应明确委托人在办理委托代理合同后应配合律师做的具体事项;


(三)应告知委托人在仲裁或诉讼中有哪些风险及相关防范措施;


(四)应送达相关委托文书、质量监督卡等;


(五)对文化程度不高的委托人,还应详述委托合同的内容及律师收费办法等相关情况以免代理后发生争议;


(六)对于风险代理或予多交代理费的情形,应在委托合同着重予以书面确认,避免发生分歧或争执;


(七)对于特别授权或办理委托手续后,委托人就回外地工作生活情形的,应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律师的代理权限及特别授权事项。


三、工伤认定程序(之前也可与对方调解):


(一)调查事故发生经过,作相关的证据固定工作,对于一些容易更失或被损毁的证据应及时保全,对一些流动性强或无固定职业的证人要及时作调查笔录。


(二)制作《工伤认定申请书》,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三)向工伤事故发生地过去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申请者,并提供以下材料:


1.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用人单λ工商登记材料;


2.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材料;


3.事故发生时病历、诊断证明书,法院记录等医疗材料;


4.如系机动车事故伤亡的,应扣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及时与劳动部门联系,看是否需补充材料。


(五)领取工伤认定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如对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的不支持的情形,应考虑如下:


1.是否属其它案由,走其它程序;


2.是否需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向劳动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3.是否需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一)对照《职工工伤与职工病致残程度鉴定》看是否构成伤残及等级程度及护理依赖等级;


(二)制作《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并填写《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三)制作《生活自理障碍鉴定申请书》;


(四)向劳动部门速交相关申请书及医疗材料(包括病历、CT报告单等);


(五)领取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报告;


(六)征求委托人意见,是否申请再次鉴定。


五、劳动仲裁程序:


(一)制作《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清单》;


(二)与用人单位联系,可否调解;


(三)向劳动争议仲裁递交《申诉书》及证据材料;


(四)准备庭前材料并到劳动仲委阅卷了解用人单位的答辩意见等;


(五)参加庭审;


(六)庭后和解或调解。


综合上面所说的,工伤认定的时候用人单位是不能扣克劳动者工资的,而且最基本的福利也是全部要支付,对于工资还是要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如果拒绝支付的话,那么劳动者就有权利向劳动部门进行举报,而用人单位不仅要赔偿工伤认定之后的费用,而且还要被处罚扣克劳动工资的行为。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一、最晚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是什么?
    一、最晚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是什么时候《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的什么行为?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的什么行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


·开除员工要赔代通知金吗?
    开除员工要赔代通知金吗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劳动者无法定过错的情形下,出现了法定的特别情形,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法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


·工伤鉴定多久以后可以获得赔偿?
    员工在工作期间,难免会受到一些伤害,员工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的特殊性质,或者时一些意外的因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并且用人单位发现之后应...


·工伤鉴定自己可以做吗?
    现在有许多小型的公司都不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在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为某些原因而导致受伤时,没有劳动合同的保护,老板不认账的话,工伤鉴定自己可以做吗?...


·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
    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相信您都知道,女职工是比较脆弱的,尤其是在三期的时候。这个时候,法律方面也会对女职工的权益做出相应的保护。在国家规定的法规基础上,江苏省又结合本地区的...


·一、新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补偿标准是多少?
    一、新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补偿标准是多少?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合同自然到期终止,劳动者要求继续签订,用人单位应该签订,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


·非法用工的工伤认定程序
    非法用工的工伤认定程序非法用工单位主要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消登记、备案的单位。这些单位的职工在受到事...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范本中都有哪些内容?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范本中都有哪些内容?由于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家需要建设的项目越来越多。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是工程开工前的主要准备工作,对要建设的建筑物...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