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如果是法律上所说的劳务派遣
www.nj64.cn
如果是法律上所说的劳务派遣,那么是可以转正的。但是这种情况的转正和一般的劳动关系转正是有很大的区别的。以下举两个例子,方便看官理解。首先,例如:周某去A公司挂职实习,然后A公司就给周某安排工作。工作内容是到B公司工作,工作期限是6个月左右,工作期限是详细说明,就说直到另有通知为止。那么周某就到B公司上班了。在这个例子里,我们需要搞清楚的是,里面一共涉及到两个协议(合同),其一是A公司和周某签订的实习合同。也就是说周某和A公司才存在实习关系,和B公司是没有劳动关系的。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如果过了实习期正式转正,那周某并非是在B公司转正,而成为A公司里面的正式员工。第二份协议,是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派遣协议,一般派遣的时间是不超过6个月的。现实生活中的做法是,合同一到期,就会重新再签一份新的派遣协议,这样就可以让周某一直在B公司工作了。如果还不明白,请看第二个例子。梅阿姨到保姆公司挂职实习保姆,然后被派去隔壁小区一户人家里工作,难道转正是意味着,梅阿姨和那户人家正式建立劳动关系吗?那可是贻笑大方呀。所以,梅保姆转正是指,与所挂职实习的保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还需要提醒各位看官一点,劳务派遣之后,两边的用人单位都是需要尊重的,因为两边都有解雇你的权利。只不过接受派遣的公司并非直接解雇而已!
<<案发地
*
<<手机号
*
·
建筑工程质量评级的含义以及项目划分是怎样
建筑工程质量评级的含义以及项目划分是怎样我们通常在评定一项工程时候,都是将该工程的质量放在第一位的。因为无论什么工程,都必须要有较高的质量才能提供真正...
·
企业改制职工补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企业改制职工补偿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当今时代是一个飞速发展的时代,各企业可能一不留神可能就会被时代所淘汰。所以在经营的时候都是小心翼翼的,随着市场的发展战...
·
一、打卡工资劳动关系是否确立?
一、打卡工资劳动关系是否确立?工资条、考勤也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即使工资条和考勤,二者只有其一,也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但是最能有效证明劳动关系...
·
解除劳动关系需要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吗?
解除劳动关系需要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吗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劳动者只需要尽到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法律未规定书面形式,但出于...
·
深圳市工伤鉴定流程是什么
工伤鉴定和工伤认定是两回事,其实工伤鉴定是否要做是结合自己受伤情况来决定的,如果是属于轻微伤的话,就没有必要做工伤鉴定。不过如果受伤情况相对来说比较严...
·
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如何?
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如何?1级至4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在中国全国各地都是统一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
·
企业拆迁职工安置赔偿标准是什么?
企业拆迁职工安置赔偿标准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
·
我国工程质量有哪些
我国工程质量有哪些风险?工程的质量不仅涉及到验收是否合格,建筑方及相关建筑劳动者能否获得报酬的问题,还涉及到该工程在投入竣工完成后或投入使用后的时间...
·
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有哪些内容
农民工讨薪的事件时有发生,我们知道农民工是在社会群体中处于弱势地位,很多农民工的工作都是体力劳动,有些时候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权益遭到损害。今天我们就...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及用人单位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享有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不符合劳动合同...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