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男女离婚抚养费怎么给?

一、男女离婚抚养费怎么给?男女离婚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是可以由夫妻双方共同来进行决定,一般情况下都是按月来进行给付或者一次性给付也是可以的,夫妻双方离婚后,没有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按照月工资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2个以上子女的,抚养费应当适当提高,但是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50%,还可以依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以及子女的需要,确定抚养费,无固定收入的,可以依据当地相同行业平均收入水平确定抚养费。二、离婚后宝宝的抚养费一般是工资的20%--30%。具体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综上所述,离婚孩子抚养费怎么给?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医疗费,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规定到18周岁,但是如果孩子超过18周岁仍然在接受教育,或者子女因为特殊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有权要求父母继续给付抚养费。在日常生活当中,男女双方如果存在着离婚的话,那么关于孩子都必须要安排的,非常的妥当,只有这样的话才能够合法的解除婚姻的关系,当然孩子的抚养费用具体的支付的方式是可以双方当事人自行的来进行约定的,对于这一点法律并不过多进行干涉。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一、外国人能在中国办结婚证吗?
    一、外国人能在中国办结婚证吗?外国人可以在中国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民政部2003年9月25日颁布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本人的...


·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国家赔偿后提起诉讼的流程是什么
    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国家赔偿后提起诉讼的流程是什么?(1)起诉。行政诉讼实写"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2)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司法解释规定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国家机关在对信息进行公开时,若涉及到国家机密的问题,需要保密。司法机关对于案件的侦查手段等也是...


·抚养费诉讼的开庭流程
    抚养费诉讼的开庭流程起诉抚养费的程序即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体诉讼程序如下:


·对方吸毒起诉离婚书中包括哪些内容
    一、对方吸毒起诉离婚书中包括哪些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变更抚养权前的抚养费可以要回吗?
    一、变更抚养权前的抚养费可以要回吗?可以要回,通过司法判决来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


·夫妻一方擅自扒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罚是什么
    夫妻一方擅自扒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罚是什么一、夫妻一方擅自扒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罚是什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


·如何认定夫妻另一方是否同意
    《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可知,共同共有人要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必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将该条适用到夫妻共有关系中,则意味着夫妻一方要出售夫妻共同所有房产应...


·一、夫妻双方财产划分的含义是什么?
    一、夫妻双方财产划分的含义是什么?夫妻双方财产划分的含义是:是指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附加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协议离婚而就财产分割问题单独达成的...


·被宣告死亡后结婚构成重婚吗
    被宣告死亡后结婚构成重婚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