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下班途中骑摩托车摔伤算工伤吗?

下班途中骑摩托车摔伤算工伤吗?

一、下班途中骑摩托车摔伤算工伤吗?

属于意外原因造成的,是可以算工伤的,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对于工伤认定的条件,在法律上是有明确规定的,具体情况下应当基于实际的工伤形成原因来处理,如果对工伤认定的情况不清楚的,可以向工伤认定部门咨询了解,但相关情况的处理还需要通过合法的鉴定后才可以认定。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交通肇事逃逸造成轻伤怎么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造成轻伤怎么处罚交通肇事逃逸致人轻伤,一般来说情节并不严重,虽然存在逃逸的情况,但往往也是不认定构成犯罪,自然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


·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有哪些?
    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有哪些?一、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有哪些?驾驶车辆属于高度危险作业,司机朋友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一定要时刻注意安全行车,遵守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范围是怎样的
    并不是只要车辆之间发生的事故就一定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而要是不属于的话,就不能按照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实,我国早就在道路交通事故范围上面作出了...


·借车出事故汽车租赁公司和租车人应否担责
    借车出事故汽车租赁公司和租车人应否担责1、租赁公司对于公司所租赁的车辆,都会交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属于该机动车责任一方的,有保险公司...


·机动车的超载处罚都有哪些?
    机动车的超载处罚都有哪些?如今,您的生活质量相较于以前已经有了“质的飞跃”,汽车市场火爆,私家车随处可见。因此,路上的机动车数量不断攀升,机动车超载也...


·交了社保没签合同存在劳动关系吗
    一、交了社保没签合同存在劳动关系吗交了社保没签合同存在劳动关系的,社保已经能够很好的证明了两者劳动关系的存在。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


·破坏交通设施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铁路轨道、地铁隧道、公路、飞行跑道、机场航道、灯塔、信号灯都属于重要的交通设施,对于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果故意破坏交通设施,使得火...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如何量刑
    乘司机不在,随意摆弄汽车,无意中将刹车弄坏,危及公共安全,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刑法设立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就是为了规制前述行为。很明显这属于过失犯罪,...


·十堰工伤鉴定多少钱,鉴定要交哪些材料?
    我们都知道,由于一些工作的性质或者是工作的环境条件,员工很可能在工作过程中受伤。遭受了工伤以后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要求工伤赔偿,但是需要到专门的诊断机...


·浙江关于违章交通新规具体细则是什么?
    浙江关于违章交通新规具体细则是什么?汽车上路需要驾照,可是生活中即使考到驾照了。也有人不按照交通规则进行行驶,这不仅危害到自己的生命安全同时也危害他人...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