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妨害作证罪与包庇罪的区别有哪些

妨害作证罪与包庇罪的区别有哪些妨害作证罪与包庇罪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犯罪的直接客体有所不同。虽然两罪的直接客体都是简单客体,但前罪侵犯的是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后罪侵犯的则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2.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不同。前罪表现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后罪则表现为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3.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不同。妨害作证罪刑法条文对其主观方面未作出特别的强调。而包庇罪在主观方面有一点是刑法条文特别强调的,即行为人对于被包庇的对象必须明知其是犯罪的人,如果对此并不明知,而在客观上使犯罪人受到包庇的,不应构成包庇罪。二、妨害作证罪客观要件妨害作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依法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妨害作证行为。1、行为人非法劝止、阻止证人依法作证,具体可采用暴力方式如绑架等方法使证人人身自由受到严重限制甚至丧失自由而无法作证;或者以暴力作后盾对证人进行威胁使证人不敢作证;或者采用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或许诺钱财或其他利益使证人不愿作证;或者采用引诱、唆使、劝说来说服证人不要作证:还有利用职务等身份迫使从属部下不要作证等等。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只要主观上具有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妨害证人依法作证的行为,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的诉讼活动,就构成妨害作证罪。证人是否被劝止或被阻止而没有作证,或者证人是否接受贿买的金钱、财物,对行为人构成犯罪没有影响。2、行为人实施希望他人(不一定是证人)作伪证的行为。行为人具体可用胁迫的手段来实施,可以采用贿买的办法,也可以采用唆使、引诱的方法,还可以采用具他手段如利用职务迫使下属作伪证等。不管采用何种打法、手段,其实质都是一样的,即都是行为人希望他人作伪证,在客观上侵害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因此都是妨害作证的行为,行为人依法构成犯罪。在刑事案件侦查或审判过程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各种手段致使证人作伪证这种方式来妨害作证,如果构成犯罪的,应以妨害刑事证据罪论处。关于妨害作证罪,对犯罪主体的身份并无特殊要求,只要符合一般主体的要件,那么都可以构成本罪。但实践中明确规定了,如果是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的话,按照《刑法》中的量刑规定要对其从重做出处罚。因此,这里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只能算是加重处罚的一个影响因素,不能认为是定罪处罚的影响因素。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诈骗罪的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诈骗罪的犯罪中止的认定标准是什么?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


·判三年缓刑四年还用坐牢吗?
    判三年缓刑四年还用坐牢吗?缓刑,刑法上的一种刑罚制度。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法的执行。如在...


·非法集资从罪判刑依据是什么
    一、非法集资从罪判刑依据是什么?《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如何认定非法出售发票罪情节怎么认定?
    发票在我们生活中经常会用到,比如个人用于公司事物的报销,更多的发票主要是税务用来控制税收。有些个人或公司为了逃税漏税可能会在发票上面动手脚,比如伪造发...


·犯了有价证券诈骗罪一般怎么判?
    犯了有价证券诈骗罪一般怎么判?犯了有价证券诈骗罪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


·如何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当中有一种刑事犯罪是重大责任事故罪,这是很重要的罪名,通常发生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内,造成的后果也是较为严重的。那么司法实务...


·多次盗窃还可以判缓刑吗
    多次盗窃因为犯罪情节不属于较轻的,一般不能判缓刑。但其中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缓...


·滥伐林木罪既遂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滥伐林木罪既遂判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死刑适用减刑吗 减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我国法律中所说的减刑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措施的犯罪分子,如果在执行期间,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就可以给予刑罚种类的变更,或者刑期的缩短。在司法实践中,死刑...


·销售假药犯罪与一般违法的区别是什么
    销售假药犯罪与一般违法的区别是什么?1、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一般违法,情节比较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触犯刑法,只是违反了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而销售...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