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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或者和解过程中是否适用自认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3月22日修正)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诉讼调解或和解的过程是当事人双方平等协商,依自愿合法的原则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目的,往往对一些有争议的事实不再争辩,或者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予以承认。在调解不能达成最终一致的情况下,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种表面上符合自认特征的诉讼行为不能发生自认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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