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征地拆迁行政复议有哪些问题?
www.nj64.cn
征地拆迁行政复议有哪些问题? 一、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该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该出具不予受理书面通知
《行政复议法》明文规定: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也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然而笔者在承办北京市拆迁维权案件的过程中多次发现:北京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后,不给申请人任何的书面材料;不受理行政复议的,也拒绝给申请人出具书面通知,致使申请人无法进一步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北京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这种做法给复议申请人造成诸多不便,直接影响了政府的形象。
二、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应该分开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应该分开,实行受审分离制度。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和审理由两个不同的机构来完成,就像法院的立案庭和具体的审判庭一样,避免审理人员在受理过程中对案件先入为主,从而使得案件的审理更加客观。
三、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应该从行政相对人知道其权利或者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
《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复议的期限是,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制作或者不送达法律文书,或者不告知、不正确告知其权利和申请复议期限的现象时有发生,所以,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相对人权利或者期限的,期限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或者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
四、应该建立听证制度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并不排除复议机关可以采取组织有关当事人面对面辩论、举证、质证的调查方式。建立行政复议中的听证制度便于复议机关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有利于增强复议工作的透明度,充分体现行政复议的公正、公开原则。对于案情复杂重大的案件,尤其是一些拆迁案件,涉及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比较大,建立听证制度的必要性更为明显。
五、复议决定书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大多数复议机关所做的复议决定书不能完整体现复议活动的全过程,一些行政复议决定书甚至对申请人何时申请行政复议和被申请人何时提交答复书、证据依据都不作交代,还有的则对超期复议、延长复议期限事由交代不明或者干脆不交代,反映不了行政复议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此外,复议决定书中的说理部分基本都太过抽象,大多套用一些法律术语和习惯用语,如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等,缺乏个案的针对性、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分析等重要内容。
六、重实体、轻程序
在实践中,我们有时会遇到复议决定书中出现既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存在违反法律程序的地方,又最终以没有影响到申请人的实体利益为由裁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矛盾体。这显然是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也显示出我们的复议机关对法律程序的轻视,直接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上文分别从行政复议的受理、受理和审理、复议决定书的问题等六个部分进行了整理解答征地拆迁行政复议的问题,当行政复议受理后,其机关应该出示受理通知书,如果不受理,也应该出具不受理的通知书,您需要特别注意,如有其它问题,您可以咨询江苏律师。
<<案发地
*
<<手机号
*
·
公司变更注册地流程是怎样的
公司变更注册地流程是怎样的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规模逐渐扩大,为了更好的经营管理企业,往往需要变更注册地,这时就需要到工商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如果不依法变...
·
集体土地使用证丢了该怎么办
弄丢东西是件很常见的事情,如果你丢的东西还能再买回来那么对你造成的影响就会很小。有些人会丢掉一些重要的证件,比如身份证、护照。那么如果你集体土地使用证...
·
租用方土地承包合同书怎么写
租用方土地承包合同书怎么写找专长律师:损害赔偿律师婚姻家庭律师劳动工伤律师债权债务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在实际生活中,合同是进行交易有效的文字载体。在土...
·
我国关于征地水塘补偿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根据各地的征地具体情况,有不同的补偿额度。那么什么是土地征用?征用水塘补偿标准又是什么呢?其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应以及其享有的标准是什么?下面就由我们...
·
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不一致吗
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不一致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远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土地使用...
·
,广州市地税局发布了广州市五险一金比例,并对其缴费基数的上下
,广州市地税局发布了广州市五险一金比例,并对其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变动,特别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调整之后会对我们产生怎样的影响...
·
甘肃2023高速征地补偿是怎么规定的
甘肃高速征地补偿是怎么规定的各地的市政府在规划修建高速公路的时候,肯定是要结合施工图纸,然后再制定征地补偿细则的。有可能在修建高速公路的过程当中,不可...
·
北京市是我国特大城市,近年来房价增长过快,很多外地人在北京打
北京市是我国特大城市,近年来房价增长过快,很多外地人在北京打拼创业,好不容易才能买一套房子。对于绝大部分人来说,都会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买房。和开发商签...
·
土地使用证什么时候办,需要多久?
土地使用证什么时候办,需要多久?在实践中,人们通常拥有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并不是所有权是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只有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才是拥有了合法使用土地...
·
农村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一、宅基地可以买卖吗?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