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在具体就租赁合同的条款进行约定的时候,其中期限是必不可少的,

在具体就租赁合同的条款进行约定的时候,其中期限是必不可少的,同时也要在法律的规定内就租赁合同的期限做出约定。那到底这个租赁合同的期限是多久呢?要是你不是很清楚的话,不妨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租赁合同的期限是多久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是因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物的使用价值之故,物的使用价值往往具有一定的期限性,如果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过长,即与临时让渡物的使用价值的租赁合同的目的不符,容易导致物的返还纠纷。就租赁合同的期限而言,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约定,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限如果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期限,超过的部分无效,并非整个租赁合同无效。
二、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丧失请求司法机关强制力保护其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届满的效力对于权利人来讲,其在法律上的胜诉权消灭。但是其民事上的实际权利是存在的,即其权利并没有因为法律规定的实效制度而消灭,只是转化为没有法律保护的自然权利。对于债务人来讲,诉讼时效超过后,债务人只是责任可以免除,但债务并没有消灭。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确定财产关系,加速社会经济流转,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便利人民法院及时正确审结民事案件。《民法通则》单设一章规定了诉讼时效。《合同法》对诉讼时效没有专章规定,只是对两类合同规定了的4年的诉讼时效。关于租赁合同的诉讼时效规定在《民法总则》中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在租赁合同中,因为所涉及的权利内容不同。如,有违约所引起的租赁合同的解除,有违约所导致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有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对于租赁物的返还请求权,有因承租人拒付租金所引起的追索租金的请求权等。虽然所依据的基础法律关系都是租赁合同关系。但是,因为所主张的请求权不同,适用的诉讼期间也不同。那么,关于租赁合同的诉讼实效问题,具体如下:履行过程中因为延付或拒付租金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外,其他基于租赁合同所引起的纠纷均适用
2年的诉讼时效。即分别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和第136条规定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很多时候,租赁合同的期限都是由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的,法律不会做出过多的干涉,但我们也要注意法律中关于租赁合同期限的规定,也就是说即使能够由当事人约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但也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来做出约定。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追债人堵在欠债人家门口是否合法?
    追债人堵在欠债人家门口是否合法?追债让堵在欠债人家门口是否合法1、债权人堵在债务人家门口,阻止其正常活动,属于非法拦截他人的违法行为。2、法律只保护合法...


·哪些情况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
    哪些情况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2、当债务人或第...


·贷款申请条件有那些?
    贷款申请条件有那些?随着消费观念的不断改变和经济模式的变化,贷款越来越被大众接受运用。但是办理贷款并不简单,因为涉及金额较多,所以银行及相关机构对此...


·债务纠纷官司如何打
    债务纠纷官司如何打首先,要确认到底是哪种债务关系。债务从其产生的原因来看,主要由订立合同而来,除此以外,还有侵权行为的债务关系、不当得利的债务关系...


·这个债权债务怎么算
    这个债权债务怎么算一、债权债务清查前,应该先进入清算企业清算账务处理的步骤为:编制解散的资产负债表;核算清算费用;核算变卖财产物资的损益;核算及收回账...


·夫妻离婚的债务怎么分比较好
    夫妻离婚的债务怎么分比较好离婚诉讼中对债务进行处理首先得认定债务是否存在,判断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然后确立债务承担的民事责任。如果在实体上...


·债务转移的成立条件是怎样的?
    债务转移的成立条件是怎样的?(一)须有有效债务存在。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转让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转让合同,也不发...


·什么是企业债券发行章程
    什么是企业债券发行章程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应当制订发行章程:发行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二)企业近三年的生产经...


·被告欠钱躲藏不还怎么办?
    被告欠钱躲藏不还怎么办?一、被告欠钱躲藏不还怎么办?欠钱不还起诉债务人躲起来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会依法查封债务人名下的...


·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可以采取按什么措施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可以采取按什么措施重新计算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过了但是债权并不会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