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医疗纠纷民事上诉如何处理

医疗纠纷民事上诉如何处理

一、医疗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的案由

医患纠纷一旦进入民事诉讼程序一般均为民事诉讼,有争讼的一方向法院提出告诉和主张,由法庭通过审理来解决双方争诉的活动,这种诉讼主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它有三个案由:

(一)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二)医疗事故损害纠纷;

(三)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二、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上诉的注意事项

(一)上诉的注意事项

1、原告与被告在法定的上诉期内可以上诉,超过时间不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效力。上诉期限从收到一审判决的第二日起计算,对判决不服的期限是15天,对裁定不服的期限是10天,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日期,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不可抗力除外。

2、不能采用口头形式上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未提出上诉。

3、上诉状要写明请求上诉的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是否有误、证据是否有误、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及对判决的意见。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

1、二审只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如果是上诉请求中未涉及的内容,一般不审查。

2、二审仍可以进行双方调解达成协议。

3、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径行判决、裁定为例外。径行判定,是指二审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在全部事实核对清楚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而直接作出裁判的审理方式,一般有四种情况:

(1)一审就不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

(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不清楚,而且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上诉案件判决的一般规律

1、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对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改判,(法律是指实体法即民法等)

3、对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裁定撤消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重审还是一审,一审判决后仍可以上诉。

4、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消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一般有,审判本案审判员、书记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

(四)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要注意时效。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申请再审不影响一、二审判决的执行。

(五)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1) 请求司法保护权,这是当事人的一项最基本的诉讼权利,是其他一切诉讼权利的核心和前提,包括起诉和反诉,只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反诉,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

(2)委托代理人的权利,是保障当事人行使其权利。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权利可以请求别人给予法律帮助,因此一个当事人可请2名委托代理人;

(3)申请回避权,当事人可以要求法院更换承办本案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以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权利;

(4)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当事人以此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陈述的事实,维护自己的诉讼请求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既是权利也是责任;

(5)进行辩论的权利,当事人有权通过书面或口头方式对案件事实争议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6)请求调解权,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对纠纷进行调解,并以调解的方式结束诉讼;

(7)自行和解权,当事人有权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

(8)提起上诉的权利;

(9)申请执行权,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时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有权利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0)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还有权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2、当事人的诉讼义务

(1)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诉讼权利是当事人维护自己实体权利的诉讼手段,当事人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要求和规范正当行使,不得滥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妨碍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利,如不得利用提供证据的权利而提供伪证,不得利用辩论权侮辱、谩骂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者;

(2)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尊重法院的审判权以及对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遵守法庭秩序、服从法庭指挥,使诉讼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顺利进行;

(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生效后,负有义务一方必须履行,当事人不履行,人民法院可根据享有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据职权依法强制执行,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期限,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医疗纠纷民事上诉怎么处理呢?我们认为,在医疗纠纷发生后我们一定要理性维权,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障自己的权益,不能凭一时的冲动为难或者冲击医方工作场所,为医方工作人员造成精神方面的压力或者人身方面的攻击,这样会造成医方工作场所的混乱,影响别的患者的治疗。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介绍,该如何解决纠纷?
    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介绍,该如何解决纠纷?一、妇产科医疗纠纷案例2009年8月9日,C女士入住Y医院妇产科待产,双方签订了《住院病人同意书》,医院交待了生产可...


·工伤医疗待遇是什么?
    工伤医疗待遇是什么(1)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


·不构成医疗事故是否赔偿
    不构成医疗事故是否赔偿一、不构成医疗事故是否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疗机构有过失,但...


·医疗纠纷赔偿类目有哪些?
    医疗纠纷赔偿类目有哪些?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中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1、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


·年医疗过错赔偿标准是什么?
    年医疗过错赔偿标准是什么?老百姓在看病就诊过程中,有时候会面对误诊等情况,医护人员因为医疗过错对患者造成伤害后,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实践过程中,双...


·什么是医疗过错?
    什么是医疗过错??一、什么是医疗过错医疗过错,是指医疗行为人通过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行为表现出来的主观状态。过错的形式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其中“...


·医疗纠纷诉讼书范文
    医疗纠纷诉讼书范文一、医疗纠纷诉讼书范文医疗纠纷诉讼书原告(受害人(女儿/儿子))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______...


·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是什么?
    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是什么部门一、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的简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承担全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提供风险防控建议等工作,在卫...


·医疗事故鉴定 一般需要多长时间?
    医疗事故鉴定一般需要多长时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期限为7个工作日到30日。延伸补充:如何做医疗事故鉴定1、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时...


·保外就医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一、保外就医的适用条件有哪些(一)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亲属又有抚养条件的可以准许保外就医:1、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2...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