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人民法院受理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www.nj64.c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一、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二、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三、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四、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五、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六、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七、职务发明的创造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八、诉前申请停止侵权的财产保全案件;
九、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十、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十一、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十二、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十三、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强制实施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十四、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十五、不服管理专利工作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十六、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维持驳回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申请的复审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前述的专利纠纷案件可分为两大类:
一、一----九项为民事案件类;
二、十----十五项为行政案件类;
第十六项可视具体案件的性质归在民事案件类或者行政案件类中。
<<案发地
*
<<手机号
*
·
专利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之...
·
专利诉讼禁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
·
法律对假冒他人专利的处罚
假冒他人专利,是指生产的产品与他人的专利产品类似,或者在产品包装上加上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专利号,使人相信该产品是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
·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下列行为,行为人构成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注上他人的专利号;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
·
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被告方的抗辩策略
根据知识产权的自身特点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案件中,针对原告的指控,被告可以依法从以下几方面提出抗辩。一、指出原告的专利已不受法...
·
专利侵权赔偿的三种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确定了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三种计算方法:一、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的计算方...
·
被告请求宣告专利无效,法院是否应中止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
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的效力
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仍可作出继续停止有关行为...
·
专利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
专利侵权纠纷产生后,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当事人之间不能或者不愿意协商解决的:1)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
·
专利权保全的特别规定
专利权保全有以下两种特殊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了特别规定:一、已出质的专利权。对于已出质的专利权,人民法院仍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但应保证质权人的优先...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