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怎样通过诉讼方式催收异地债务 一、怎样通过诉讼方式催收异地
www.nj64.cn
怎样通过诉讼方式催收异地债务
一、怎样通过诉讼方式催收异地债务
在非诉讼催收未见效果的情况下,要果断的启动诉讼手段,即打官司。
这里有必要说一下诉讼财产保全,如经过调查,确认对方有一定财产、尤其是不动产,可以考虑诉讼财产保全。保全对方财产可以使我方占据主动且能保障判决的效果。但在异地催收中,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成了一个困难,因为申请保全人的财产一般在外地,这时就需要和律师充分沟通,寻找担保财产,必要时可以考虑寻找担保公司。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进行财产保全,这需要对债务人的情况作出精确的判断。
另外,从另一个角度看,诉讼也是一个各方谈判的平台,在异地催收案件中,要更加注意促成和解,因为异地催收付出的成本往往是很大的,这时就需要综合考虑成本及成果,在考虑成熟时果断的达成和解,以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二、催收异地债务如何收集证据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而异地交易中,证据往往存在如下问题:
1、存在一些传真件、复印件、电子邮件等材料;
2、所签订合同,在实际履行中往往有所变更履行,但变更履行的送货单等材料可能保留不全或存在瑕疵;
3、缺少及时的对账材料;
4、有时因货物直接送达第三方,只有第三方出具的材料,而没有合同相对方的确认材料;5、其他。
出现上述问题后,应第一时间进行弥补,而弥补最有效的是双方形成书面确认,如对账单盖有对方公章等。但是如对方出现不配合或恶意赖账的情形,该怎么办?
这时可考虑录音,操作过程简介如下:
1、在没有直接证据或现有材料为复印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电话录音或现场录音。
2、录音之前,不要打草惊蛇。
3、录音之前,一定要梳理材料,挑选出需要录音的关键内容,不要遗漏。要这样想:对手不可能给我们第二次机会。
4、准备好录音设备,不要录了半天却录制失败。
5、谈话时态度、语气一定要和善。
6、录音完毕后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刻制成光盘(法院需要)。
7、要保留原始录音,如在录音笔中,不要删掉,因为可能要涉及录音鉴定。
8、为正义之事,合法录音。
诉讼也就是人们经常所说的打官司。可以说,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因债务催收问题所打的官司亦不例外。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就会面临败诉的风险,也就是催收不回债务的风险。而当事人在催收异地债务的时候,也要结合实际情况选择恰当的方式,这样才有可能顺利的追回债务。
<<案发地
*
<<手机号
*
·
三亚龙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三亚龙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最近一段时间,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是一个热门话题,很多人都在关注征地补偿标准,在现实生活中,也因为补偿款的问题发生了一些争议...
·
重庆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社会的发展比较飞速,网络也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强大。近几年随着网络的对各个地方征地、拆迁的曝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了征地与拆迁事件。重庆的网友咨询重庆农...
·
关于济宁征地补偿的内容是什么?
关于济宁征地补偿的内容是什么?由于社会飞快的发展,各个地区的政府都会对一些老旧城区进行改造重建,或者新修一些公共设施需要征收土地。国家对征收土地标准有...
·
征地拆迁行政调解案例
征地拆迁行政调解案例一、案情介绍:其于2004年左右从同村居民处购置一地块(持有国土证书)并修建了面积500余平方米的房屋,用于居住、租赁及开设企业。因委托...
·
在征地公告发布之后出生的孩子,能拿到补偿吗?
一、在征地公告发布之后出生的孩子,能拿到补偿吗? 征地公告发布后出生的孩子能够得到拆迁补偿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规定来确定,国家并没有制定统一的规定。并且...
·
《民事诉讼法》立案地点怎么确定
《民事诉讼法》立案地点怎么确定一、民事诉讼立案地点《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
·
农村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一、宅基地可以买卖吗?农村房屋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互相买卖流转,卖给非本村人的属于无效的买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
最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年最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云南省临沧市沧源县土地共有二类: 一类区片范围:勐省镇、勐来乡、勐角乡、勐董镇、糯良乡,平均补偿标...
·
土地使用出让和划拨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土地使用出让和划拨的主要区别是什么我国公民在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时候,不知道有没有注意其中有个细节问题,基本上在土地使用证当中都标注的有土地使用权的获得...
·
国有土地使用年限的国家标准是什么?
我国的土地分为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等多种类型,但无论何种类型,土地的所有权都归国家所有,我们只拥有有限年限的使用权。那么,关于国有土地使用年限的国家标准...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