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一、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 警务辅助人员薪酬待遇由市财
www.nj64.cn
一、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
警务辅助人员薪酬待遇由市财政保障,并享受国家和苏州市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薪酬待遇具体按照苏人薪保[2016]1号文件《关于印发市区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细则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薪酬待遇简要情况
1、新招录人员待遇:外勤类:2300元/月;内勤类:2100元/月(不包括奖金、津贴、加班费等项目)。
2、以公安机关的服务年限为基础,按相关规定逐级晋升;
3、按国家规定享受节日加班费、高温补贴;
4、年度加班、绩效考核奖以市政府下发文件为准。
二、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履行职责、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人员,包括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特勤、文职人员等。
第三条,市和县级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与保障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录用、统一管理。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全额保障。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职责、纪律和权利
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一)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二)疏导交通,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三)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
(四)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
(五)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
(六)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辅助履行下列警务活动: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
(二)案(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决定;
(四)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五)公安机关确认的不得辅助履行的其它警务活动。
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第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招录
第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计划和招录名额由公安机关提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一)曾受刑事处罚的;
(二)曾受行政拘留、劳动教养的;
(三)曾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的方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安机关在招录特定岗位警务辅助人员时,可以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第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招录应当通过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等程序;采取其他方式聘用特殊岗位警务辅助人员的,应当明确并公示聘用条件和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与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培训、考核与保障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晋升。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根据其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年限、考核结果等情况确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细则,设立岗位标准和调整机制。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法律规定的受伤、伤残待遇。警务辅助人员因公牺牲、因工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近亲属享受法律规定的抚恤和待遇。
第二十五条,具备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务辅助人员抚恤资金,用于补助因训练、执勤以及抢险救灾等受伤、致残的警务辅助人员和死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可以视岗位的危险性或者特殊性,为警务辅助人员投保适当的商业险。
第二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其服装样式、标识由市公安局规定。警务辅助人员的服装样式、标识应当区别于人民警察。
第二十七条,经市公安局批准,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
第二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归还公安机关。
第五章,责任与处分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有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尚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分。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警务辅助人员本人,警务辅助人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警务辅助人员对县级市、区公安机关的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市公安局申诉。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市公安局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介绍了苏州市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细则的相关内容,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细则,一方面是切实提高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待遇和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是通过建立薪酬体系来规范薪资福利的发放,确保能干事的人员得到应有的工资水平,调动您工作的积极性,确保公平公正。
<<案发地
*
<<手机号
*
·
裁员补偿工资如何计算?
裁员补偿工资如何计算?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2、劳...
·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维权劳动补偿金可以申请吗?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维权劳动补偿金可以申请吗?是可以的;1.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对于劳动者来说,一种是同意接受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这...
·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赔偿标准2023是怎么规定的
员工在工伤认定以后,申请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一方面是要对自己的身体状况负责任,另一方面也是如果能够评上工伤伤残等级的话,可以领取到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的。因此...
·
工程承揽合同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
工程承揽合同诉讼时效规定是什么?工程承揽合同诉讼时效规定是3年的时间,一般认为,诉讼时效旨在保持法律活动的安全及保持权利和平、避免争议。而诉讼时效的起算...
·
因旷工被辞退的可以办失业吗?
因旷工被辞退的可以办失业吗旷工如果没认定为劳动合同法的第39条的情形,并且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其他条件,那么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拿到经济补偿。旷工解除劳...
·
水运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怎么规定的?
水运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是怎么规定的?在我国的交通运输事业当中水运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的水运工程的技术经济年来不断取得了新的进展,很多新的技术成果...
·
疫情期间幼师有工资吗?
疫情期间幼师有工资吗?因疫情影响导致幼儿园无法开学的,按照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
一、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山东省工伤死亡赔偿标准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去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
·
劳动合同纠纷解决途径有几种第一
劳动合同纠纷解决途径有几种第一,协商。劳动争议发生后,尤其是工伤待遇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应当首先进行协商,以达成解决方案。这是最为常见的、也往往是双...
·
提起劳动诉讼需要什么材料
在发生劳动争议之后劳动者往往会优先考虑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会去申请仲裁,诉讼解决劳动争议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可是即使是起诉也需符合一定的条件,不是任何人...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