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土地承包合同最长期限是多少
www.nj64.cn
土地承包合同最长期限是多少在农民对国家土地进行承包的时候,并不是可以无限期的进行承包,既然是承包自然有一定的期限。农民在承包土地时会与当地政府签订一份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中会明确土地用途及承包时间,根据土地的性质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最长期限也有所不同,《土地承包法》中均有明确的规定。一、土地承包合同最长期限是多少我国《农村土地法》第20条根据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做出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
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这一法律规定做出这种区分,主要是依据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的差别,更有利于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二、耕地的最长承包期限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又称天水田)、水浇地、旱地等。我国耕地总面积约为18.4亿亩,人均1.4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一直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在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较短。承包期限过短,难以调动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这样,国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就失去了积极意义。因此,1984年,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土地承包期应当适当延长,一般应在15
年以上。1993年,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为了及时指导,国家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此后,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土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等因素确定。如果期限过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的规定,符合农村耕地承包的现实要求。三、草地、林地的最长承包期限草地是指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草原是草地的主体。从1984年开始,在全国推广草原承包工作。一些地方对草地实行50年的承包期。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迹地和苗圃等。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之前,实践中林地的承包期一般确定为30-50年。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的规定有一个发展过程。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国家政策曾原则要求,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草地和林地承包的特殊性,明确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
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总结来说,我国根据土地的使用性质划分为耕地、草地、林地等不同类型。农民在进行土地承包时,依据所承包的土地性质,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最长期限分别是:耕地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一般情况耕地保持30年不变,草地和林地需要当地农民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协商,但一般大都选择最长年限50或70年。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案发地
*
<<手机号
*
·
最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年最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县土地共有三类: 一类区片范围:大兴镇,平均补偿标准:30425元/亩。 二类区片范...
·
国家土地使用年限的法律规定
国家土地使用年限的法律规定您经常会听到讨论关于土地使用权的有关内容。但不知您有没有听说过土地使用年限的内容,国家土地使用年限在土地法中是有明确的规定...
·
土地承包经营权招标的条件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招标的条件和注意事项有哪些土地承包经营权招标的条件一、条件:1、转让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有稳定的收入来源。2、经发包方同意。3、受让...
·
异地身份证户口本丢了怎么补办吗?
异地身份证户口本丢了怎么补办吗?异地身份证户口本丢了可以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人)持所需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下同...
·
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
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我国的土地是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商品房建立在国有土地上,有70年的产权,也就是说土地使用权的最长期限就是70年。像商业用地的话,期...
·
湖北恩施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湖北恩施政府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征收土地需要按照征收土原用途进行补偿,这其中就包括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等等各种补偿。由...
·
统一年产值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按什么来确定?
统一年产值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按什么来确定? 一、统一年产值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土地补偿按什么来确定?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测算指导性意...
·
土地使用权转让风险如何防控?
土地使用权转让风险如何防控?我国的土地虽然采取的是公有制的方式,但是公民可以通过合法的渠道获得土地的使用权,拥有一定面积土地使用权和处分权的公民也可...
·
有了“一书四方案”,征地行为就一定是合法的吗?
一、有了“一书四方案”,征地行为就一定是合法的吗? 依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没有一书四方案的土地征收拆迁是不合法的,一书四方案核准通过后,...
·
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程序
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程序相信您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都有一定了解,可能没接触过,但也有所耳闻。国家对土地的管理是非常的严格的,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律规...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