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店面转让合同违约金多少有上限吗?

店面转让合同违约金多少有上限吗? 一、什么是店面转让合同
门面转让合同指甲乙两方在门面转让时签订的门面归属权的协议。一般这份合同会划分好双方权责问题。门面交接时,甲方应腾空非《转让财物交接清单》范围内一切设施、物品和货物,保持门面已有装修、装饰、设施、设备、门窗、墙面、地面和天花板面的完好和完整,以便使用。办理门面交接手续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进行现场验收,按《转让财物交接清单》点验、接收有关财物,交接完毕后,甲、乙、丙三方应共同签署《转让财物交接清单》,在丙方现场监督下,甲方向乙方交付门面钥匙。门面钥匙一经交付,转让门面即告验收、交付完毕。
二、店面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签订的店面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根据民法通规定,着重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以及合同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审查。在店面转让合同中,主要的内容是店面的转让费价格问题。转让费的内容一般认为包含了转让人在店面租赁经营期间的装修投入以及对转让人提出退出租赁经营的预期经济收入的损失补偿。因此,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如果就店面的转让费进行了公平、合理的协商,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其所约定的转让费符合等价有偿的民事活动原则,则法律不应否定双方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三、店面转让合同的法律说明
(一)在租售方未允许的情况下,租方不能私自将房屋使用性质改变,或改变房屋结构。
(二)在签订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租方必须按要求把租金付清。
(三)续租租赁期满,租售方如有意续租,则租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权,但必须在租赁期满前的二个月向甲方提出 书面申请。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租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租售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期限交付租金,超过 未定 天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未经租售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经租售方书面通知,在限 定的时间内仍未修复的。 (3)在租赁期内,未经租售方书面认可或同意,擅自转租或转让承租房屋的。
(五)在租赁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双方均可变更或解除合同:(1)租赁方、租方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3)在租赁期间,租赁方承租的门面被征收、征用或被拆迁的。(4)因地震、台风、洪水、战争等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损坏,造成本合同在客观上不 能继续履行的。
四、店面转让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法律也未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数额的,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对方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没有规定的比例,双方都接受就行。违约金的比例规定要看具体的内容,如开发商延期交房,其违约赔偿为万分之二;买方违约,定金不能收回,卖方违约加倍返还定金等。一般涉及到开发商违约的内容,赔偿的比例就较低。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门面转让合同的相关知识及店面转让合同违约金多少的解答!根据我们合同法规定,合同违约金的上限应不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30。但是违约毕竟是不诚信的一种表现。不仅会损害他人的利益,也会使自身利益受损。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仔细斟酌,合同一但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合同生效日期可以在合同签署日期前吗
    合同生效日期可以在合同签署日期前吗?在商业或者其他事物往来中,往往会出现合同生效日期早于合同签署日期的情况,对此,此类合同的效力就会引发对它的思考。下...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一)本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二)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其中头_________天为试用...


·恶意串通的合同如何认定
    恶意串通的合同如何认定生活中,有些人在做买卖时,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会不择手段,比如: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签订合同。那么,在交易中,对于恶意串通的合同应该...


·单位可以只签试用期合同吗
    不可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员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


·无权处分赠与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
    无权处分赠与合同的效力是怎样的?赠与行为错综复杂,有一种情况是赠与人并无权处理赠与的物品,如遇到这种情况,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呢?这就是法律中关于无权处分...


·合作出版的销售合同怎么写?
    合作出版的销售合同怎么写?一、合作出版的销售合同怎么写?合作出版的销售合同中国_________出版社,地址:_________(下称:甲方),与_________国________...


·合作意向合同书是什么意思
    合作意向合同书是什么意思?合作意向合同书意向书是表示缔结协议的意向,并经另一方同意的文书。法律并没有对意向书的效力作出规定,通常的意向书内容中都含有导致...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装修费需要赔偿吗?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装修费需要赔偿吗?看合同约定,没约定的,如果房东解除合同,赔偿剩余残值。租赁方解除合同,房东可以不赔偿《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


·多个合同放在一个诉讼活动中并案审理的条件是什么
    多个合同放在一个诉讼活动中并案审理的条件是什么?1、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独自之诉。每个独自之诉包含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和诉的理由三要素。2、各独自之诉在诉讼标...


·在诈骗犯罪当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但其
    在诈骗犯罪当中,比较常见的就是合同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但其实票据诈骗罪也属于诈骗犯罪当中的一种,并且在票据使用的过程中也很容易出现诈骗的情况。那么具...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