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买卖合同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买卖合同违约金过高怎么办? 一、如何判定当事人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高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约定的违约金进行调整的权利。在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旨在达到弥补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其性质为 “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补偿性仍是其主要属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7日印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0号)中亦强调合同法第114条等规定已经确定违约制度系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而不是旨在严厉惩罚违约方。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及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上述的规定,判定违约金过高的标准有两个:主要标准是指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次要标准是指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需要强调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属于一般认定违约金过高的情形,但此款所谓“造成损失”应适用该条第一款主要标准来考量,不能单纯计算直接实际损失。另外,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了“适当”这个授权性用语,其意在授权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来综合权衡,以使具体案件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可以公平解决。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付款义务时依约应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金钱或其他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属损害补偿性质的违约金责任方式。当事人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定应当适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所规定的两个标准即主要标准和次要标准,同时,应考虑守约方因违约方逾期付款所造成的损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以及违约方主张违约金过高也负有举证证明责任。
二、法院能否主动依据职权直接调整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处理违约金是否过低或过高的问题,我国采用当事人申请调整的立法模式,即法院调整违约金的适用前提是当事人明确提出调整的申请,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得依职权直接进行调整,其意在强调公权力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尊重和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就违约金过高的问题进行释明,释明后当事人不提出调整违约金请求的,人民法院应最大化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一般不予调整。但如果按照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判决将严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并导致利益严重失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关于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的规定进行调整,以达到既能有效补偿守约方的损失和对违约方具有一定惩戒作用,又能预止违约金制度成为守约方谋取暴利的法律工具的法律效果。
三、法院应依据什么标准调整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
书面买卖合同、对账单等结算凭证、还款协议等中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且该约定违约金明显过高。人民法院应依据什么标准调整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审判实践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违反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标准,应认定为无效约定,同时,考虑违约方逾期付还货款确实给守约方造成损失,故应视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就逾期付款违约金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予以处理。
以上就是本文关于买卖合同违约金过高问题的详细分析,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在我国,合同是平等的主体当事人之间订立、修改、停止履行民事权利义务的相关法律协议。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相关款项的结果,是当事人根据要求订立的协议。对于合同的详细订立,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与博弈后,再进行订立,订立的主要内容不得与相关法律相违背。如果您还想了解其他方面的法律常识,欢迎您直接咨询网站的律师获得满意的答案。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诺成合同什么意思,与实践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诺成合同什么意思,与实践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在当今社会上,不同类型的企业是需要签订不同类型的合同的,而在我们签订的这些合同中,大部分都是诺成合同,有少数部分...


·什么情况下合同效力待定
    什么情况下合同效力待定一、在什么情况下合同效力待定1、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是5000吗
    是,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2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


·皮草购销合同的审查重点
    皮草购销合同的审查重点一、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等具体内容注意事项1、名称要正确填写,不要写...


·对于要约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对于要约合同生效的条件有哪些?1、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所谓订立合同的意图,是要求在要约中包含希望并已经决定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但根据《民法典》规...


·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有几种
    合同解除的法定条件有几种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莲都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莲都区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企业要加强合同管理,行政机关也要提高合同管理水平。丽水市莲都区为了提高自身行政合同管...


·未定履行期限的债务经部分履行后,剩余部分债务何时履行
    未定履行期限的债务经部分履行后,对于剩余部分债务,如果债权人未明确表示要求债务人予以偿还,债务人也未明确表示过拒绝履行,则应当认为对这部分债务双方未约...


·合同见证人可以是亲戚吗
    合同见证人可以是亲戚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成为合同见证人的条件包括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所以亲属是不能作为合同见证人的。...


·单位可以只签试用期合同吗
    不可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员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