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原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
第三条 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第四条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第五条 劳动争议案件的争议金额以申诉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第六条 申诉人增加仲裁请求、被诉人提出反诉、第二人提出与本案相关仲裁请求的,案件处理费按不同的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由申诉人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后五日内预交,逾期不交的,按撤诉处理。
案件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后五日内预付,预付金额按第四条规定的标准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
第八条 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遇有下列特殊情况,除交纳仲裁处理费和受理费外,还应当负担下列费用:
一、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异地调查取证申请,或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异地调查取证所发生的办案人员差旅费用;
二、当事人依法申请复制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仲裁文书的实际费用;
三、当事人申请第三方进行鉴定、勘验、翻译、公告的费用;
四、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食宿费和误工补贴等费用。
前款规定的费用,(一项四项的食宿费和误工补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二、三项和四项的交通费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收取,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预付。
第九条 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负担的数额。
第十条 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撤诉的案件,仲裁费由申诉人负担,减半收取。
第十二条 职工当事人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受案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减、缓、免交仲裁费:
一、追索工伤医疗待遇,没有固定收入的伤病残人员;
二、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人员;
三、已经按规定接受法律援助的人员;
四、劳动仲裁机构认为其它确有困难的人员。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收费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仲裁费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费主要用于仲裁活动经费开支的补助,包括:仲裁办案费办案补助、交通补助、误餐补助、聘用人员费用等;文书表册印刷费;办案车辆及专业设备购置费;资料、宣传教育费等。
第十五条 劳动争议仲裁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当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管理政策和财务制度,接受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0日起实施。
由此可见,在劳动仲裁收费项目中,受理费很少,往往可以忽略不计。真正的大头在处理费上,目前广东省对有争议的劳动仲裁案件实现累加收费,按照争议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当事人在进行劳动仲裁之前,也应该对这些收费标准有所了解。以上就是关于《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人防工程和民防工程的审批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人防工程和民防工程的审批办理程序是怎样的人防工程和民房工程在平时的生活当中似乎并不常见,在您的心目中,这好像并没有什么用处。但是在战时就是可以保障人...


·岗位工资和基本工资分别是什么
    劳动者在拿到工资条的时候,是否会仔细看看自己的工资收入包括了哪些部分了。通常工资收入的组成部分有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以及津贴、奖金等等。对于这...


·辞退员工多久不能重新招聘?
    辞退员工多久不能重新招聘?一、辞退员工多久不能重新招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


·四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构成是怎样的
    四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构成是怎样的我们知道,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职能是对劳动关系中当事人双方的劳动纠纷进行调解、裁决。但是现在因为您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导...


·八级工伤待遇标准是什么?
    八级工伤待遇标准是什么?8级工伤赔偿标准为:一次性伤害医疗补助是20个月内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残疾就业补助为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个月。也就是说,工...


·劳动法辞退员工社保补偿吗?
    劳动法辞退员工社保补偿吗?一、劳动法辞退员工社保补偿吗?辞退员工,社保并没有补偿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


·建筑工程结算审计注意事项,容易出错的地方具体有哪些
    建筑工程结算审计注意事项,容易出错的地方具体有哪些建筑工程结算审计注意事项(一)对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的审核进行工程造价审计,首先应仔细研究合同、协...


·工伤伤残等级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其实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员工遇到工伤以后,做完工伤认定以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可以针对工伤赔偿的事宜展开协商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如果有必要的话,对于员...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有哪些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有哪些首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可以查找到相关规定的内容;第二,针对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要求的...


·申请恢复劳动关系生效时间
    在现实生活中,员工和用人单位之间难免不会发生摩擦。当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解除了劳动关系之后,员工之后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员工的劳动关系,那么...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