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中国《刑法》65岁要坐牢吗?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中国《刑法》65岁要坐牢吗?

中国《刑法》65岁要坐牢吗?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对65周岁犯罪嫌疑人一样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符合条件的一样应当坐牢。只有达到75周岁以上老年人才应当从轻处罚,并且不适用于死刑。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第五款,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九条,(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中国《刑法》65岁要坐牢吗?法院的法官在定罪量刑时,犯罪这的年龄也是需要考虑的情节。就犯罪年龄而言,《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是不负刑事责任的,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相对刑事责任,对于法律规定的八种罪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我国是没有因为岁数大而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规定,但是,超过75岁的老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所以,中国《刑法》65岁犯罪要坐牢。

二、监外执行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

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犯罪嫌疑人嫖娼违反什么法?
    犯罪嫌疑人嫖娼违反什么法?嫖娼属于行政违法的行为,会受到拘留和罚款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处10日以上、...


·我判了缓刑同案上诉我能先出来吗
    可以。同案犯上诉不影响缓刑,上诉不加刑,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共同犯罪案件,没有...


·自诉案件与亲告罪区分方法是什么?
    自诉案件与亲告罪区分方法是什么?一、自诉案件与亲告罪区分方法是什么?自诉罪与亲告罪的区别主要是一个是刑法上的规定,一个是刑诉法上的规定。其实,在我国...


·如何对非法经营罪的数额认定
    《刑法》中规定的很多犯罪,在进行认定的时候,都无可避免的需要对其中的数额作出认定。当然,不同的犯罪法律规定的数额认定是不同的。那么您知道怎么对非法经营...


·故意毁坏财物中对财物价值认识错误可以减轻刑法吗?
    故意毁坏财物中对财物价值认识错误可以减轻刑法吗?是可以减轻自己刑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


·刑事案件聘请律师的作用?
    律师参与刑事案件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侦察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在这三个阶段中的工作内容、重点、方式方法、以及所起的作用不尽相同。 ...


·犯罪嫌疑人涉黄是不是不能缓刑?
    犯罪嫌疑人涉黄是不是不能缓刑?根据涉黄犯罪的判决结果而定,符合条件的才可以适用于缓刑,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


·高利转贷罪数额巨大标准是如何认定的
    高利转贷罪往往涉及的数额都比较大,我国法律也在高利转贷罪的数额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很多人对此并不是特别的清楚,不知道高利转贷罪的数额巨大是如何认定...


·刑事诉讼法期限起算是怎样的?
    刑事诉讼法期限起算是怎样的?在案件发生后,办案人员需要审理案件,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无公正的待遇,为了办案效率的提高,避免不必要的冲突,我国制定了...


·虚假诉讼罪的行为对象有哪些?
    虚假诉讼罪是新增的罪名,所以,很多人对这个罪名并不熟悉。虚假诉讼罪是为了惩罚哪些提起虚假诉讼的人,那么虚假诉讼罪的行为对象有哪些?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