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9-518-99110
首页
房产买卖
房产租赁
拆迁安置
离婚房产
建筑工程
工程欠款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房屋产权
|
房产赠与
|
物业管理
|
业主维权
|
房屋拆迁
|
拆迁维权
|
婚姻家庭
|
房产继承
|
土地使用
|
建筑许可
|
施工承包
|
房产开发
|
工程索赔
|
合同法
|
法律顾问
律师团队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电 话:025-84110110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www.nj64.cn
敲诈勒索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
2000年4月28日,最高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中,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规定如下: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都是侵犯财产类型的犯罪,从犯罪客体来看,不仅都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关系,同时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主观方面看,两者具有相同的犯罪目的,即都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威胁的方式和时间不同。抢劫罪的威胁,是当场直接向被害人发出的;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既可以是当面对被害人公开实行,也可以是采取其他方式,如利用书信、通信设备或者通过第三人的转告作出。
2、威胁的内容不同。抢劫罪的威胁,都是直接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健康的暴力威胁,如以杀害、伤害相威胁;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既可以采用直接的暴力威胁,也可以通过毁人名誉、设置障碍、揭发隐私等相威胁。
3、威胁索取额利益不同。抢劫罪索取的利益只能是财物,而且绝大多数是动产;而敲诈勒索罪索取的利益可以是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也可以是非财物性利益,如迫使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等。
4、威胁的后果不同。抢劫罪中的威胁,是为了使被害人当场受到精神强制,使其完全丧失反抗的意志,除财产当场交出外,没有考虑、选择的余地。而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手段,是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和压迫感,但是并没有达到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地步,被害人在决定是否交付财物上尚有考虑、选择的余地。
(三)敲诈勒索罪与绑架罪的区别:
二者有许多相似之处,在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都有勒索财物的行为,都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主要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其次才是人身权,所以敲诈勒索罪在刑法分类上属于侵犯财产罪;而绑架罪侵犯的客体主要则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其次才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因而在刑法分类上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2、表现形式不同。
(1)敲诈勒索罪以敲诈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为主要方式,不实施绑架行为;绑架罪则主要通过绑架人质的手段逼迫他人交出财物。(2)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手段是采用轻微的暴力或者非暴力,对于被威胁者来说压力相对较轻;而绑架罪则是以杀害、伤害人质相威胁,具有加害的现实性和紧迫性,对于被威胁者来说压力较大。(3)敲诈勒索是直接从被害人手中取得财物,而绑架罪则是从被绑架者的人质亲友或所在组织处取得财物。
<<案发地
*
<<手机号
*
·
已经服刑一段时间的罪犯要怎样申请假释
根据刑法规定,已经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有条件的将其提前释放,这就是假释制度。然...
·
民事诉讼法执行拘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民事诉讼法执行拘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存在什么样的问题一、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法律依据《民诉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形...
·
起诉母亲遗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起诉母亲遗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起诉母亲遗弃罪的立案标准是负有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在客观上...
·
不赡养老人会被判刑坐牢吗
一、不赡养老人会被判刑坐牢吗《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
·
刑事案件委托一定需要批捕证吗?
一、刑事案件委托一定需要批捕证吗?不需要批捕证,刑事案件报检察院是不一定会被批捕的,批捕也是需要有条件才能进行;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大...
·
送达给嫌疑人的拘传证是谁发的?
送达给嫌疑人的拘传证是谁发的?送达给嫌疑人的据传正是公安机关发的,拘传证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拘传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凭证文书。这种凭证文书...
·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界限是什么
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的界限是什么(一)在犯罪构成上,绑架罪的构成不仅要求有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而且要求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不法要求的目的以及与此相应...
·
犯罪分子贩毒做牢后如何减刑?
一、犯罪分子贩毒做牢后如何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
·
走私文物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1、客体要件。走私文物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具体是其中的禁止出口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所谓文物,是指遗存于社会、埋藏于地下、水...
·
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去哪里开庭
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去哪里开庭一、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去哪里开庭?开庭一般在案件管辖地法院开(也就是与侦查的公安机关、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相对应的...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电话:025-84110110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网
版权所有 2009-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