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对可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的要求有哪些

对可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的要求有哪些? 一、 对可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的要求有哪些?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二、什么是公司债券,可以作为其发行主体的是哪些公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发行公司债券是公司筹集资金的一项重要手段,公司债券主要特点为:有偿还性,它是一种信用工具,发行人承诺在预定日期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有流通性,公司债券可以转让;比较安全,公司债券与公司业绩没有直接联系,与股票相比,风险较小;收益比较稳定,因为它有固定的利率,定期获得利息,还可以在流通中赚取价格差额。
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也就是具有发行公司债券资格的公司为:
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在这四种可以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中,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券是通行的规则,而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主体,则是要求规模较大,有可靠的信誉,支持其正常的发展。
三、公司债和企业债的发行主体分别是什么?
企业债券的基本分类
1、按发行主体
企业债券可分为中央企业债券、地方企业债券、国家投资债券、国家投资公司债券、地方投资公司债券、住房建设债券、内部债券等。后5种债券品种从1994年开始取消,目前也不再进行中央企业债券和地方企业债券品种的划分。
2、按付息方式
企业债券可分为零息债券(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附息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还本)和贴现债券(利息在发行前扣除)三种。1998年以前发行的债券基本上都是零息债券,在此以后发行的且期限在5年以上的债券基本都是附息债券。
3、按利率设置方式
企业债券可分为固定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两种。浮动利率债券是以某一经济参考指标为债券的基准利率并加上利差(发行主体通过招标或事先确定),确定出各次付息利率的附息债券。该债券基准利率在债券待偿期内可能不同,具有不确定性和经济周期性。固定利率债券的票面利率固定。
4、按期限长短
企业债券可分为长期债券、中期债券、短期债券三种。目前我国发行企业债券最短期限为1年,最长期限为15年。1亿元以下的发行金额一般都在3年以内,5亿元以下的企业债券一般都是3至5年,5亿元以上大都在5年以上。
5、按券面形式
企业债券分为无记名实物券、实名制记帐式两种。一般小额的债券基本上都采用无记名实物券形式,大额的债券基本上都采取实名制记帐式形式。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可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的要求有哪些的详细解答。一个公司如果想要发行公司债券,需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它的债券的利率不可以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如果您正在办理相关的业务,您需要对相关内容有所了解后再进行办理,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借条写了借款用途能告诈骗吗?
    借条写了借款用途能告诈骗吗?写了借款协议与能不能告对方诈骗是没有必然联系的,如果签订的借款协议是虚假的,就可以告对方诈骗,关系是看对方的主观目的而确定是否...


·商铺不动产证能担保贷款吗?
    商铺不动产证能担保贷款吗?可以,贷款人先到银行咨询抵押贷款事宜,再按照银行指定到评估公司申请评估,取得评估报告,之后贷款人夫妻双方带着身份证明、户口本、...


·同居共同债务怎么进行认定
    男女同居共同债务怎么进行认定?同居期间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债,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键在于债权人能否举证证明负债一方的举债目的系同居双方...


·欠钱打借条派出所受理吗?
    欠钱打借条派出所受理吗?不在派出所管辖范围内,可以去法院起诉。债务纠纷应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建议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只要有证据证明欠债事实,法院会支...


·借条资金来源说明需要写吗?
    借条资金来源说明需要写吗?借条资金来源说明并不一定需要写,资金来源并不属于主要构成要件,借条的基本内容包括:债权人姓名、借款金额(本外币)、利息计算、还款...


·关于公司借条钱还了没有拿回来借条重复要债怎么处理?
    关于公司借条钱还了没有拿回来借条重复要债怎么处理?1、钱还了没有拿回来借条重复要债可以拒绝对方提出的还款请求,如果继续纠缠或对你的人身财产权利构成威胁,...


·要是债务人下落不明该如何讨债
    有时候,债务人不是真正的下落不明,而是债务人逃债所表现的方式之一。不管是否是真的下落不明,对于债权人来讲,要是债务人下落不明该如何讨债才有效呢?此外,在...


·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去世怎么分割
    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去世怎么分割不需要分割,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烟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是无条件的,...


·贷款股东会决议范本
    贷款股东会决议范本股东会议,是一种十分重要的会议,在进行重大的决定的时候,都是要进行召开股东会议的。那么,贷款股东会决议范本是什么样的呢?有没有什么格...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打麻将罚款不开票吗?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打麻将罚款不开票吗?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罚款的话是需要开发票的。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向交警队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但要提供你车辆被扣留的...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