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新刑法减刑坐一年减几年

老的刑法对于减刑的行为已经作了规定,但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减刑行为和防止滥用减刑职权的行为存在,新刑法对减刑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对减刑的标准和要求作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一项不达标不合格都不予减刑。那么,新刑法减刑坐一年减几年呢?接下来,我们将和您一起讨论这个问题。

一、新刑法减刑坐一年减几年
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措施。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二、适用减刑需把握以下条件
1、适用减刑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法所规定的5种主刑中,除了死刑以外的其他种主刑都可以适用减刑。
2、适用减刑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只要在刑罚执行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适用减刑。具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就应当适用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有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为了维护刑罚的严肃性,保证执行的效果,减刑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三、减刑以后的刑期计算方法有:
1、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的刑期应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包括判决宣告前先羁押的时间在内)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2、原判刑罚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减刑以前已经执行过的刑期不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是立功表现的,裁定予以减轻。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新刑法对于减刑制度要求更高防止了一些滥用职权为服刑人减刑的行为出现,同时也为一些认真服刑认真改造的人的减刑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当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您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认真服刑,就都有减刑的机会。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解除刑事拘留有哪些规定?
    解除刑事拘留有哪些规定?一、解除刑事拘留有哪些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处理。...


·定罪非吸能拿回本金吗
    视情况而定。受害人能否拿回本金和利息,主要看借款人是否有足够的资产或借款人未来的盈利能力。非法集资案件,法院审理后,欠受害者的资金,有批准部门、主管单...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如何定罪?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如何定罪?一、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如何定罪?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


·包庇罪该怎样认定,如何认定包庇罪
    包庇罪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犯罪,但很多人因为不了解包庇会造成犯罪,因而可能自己犯罪了自己却不知道。而在认定犯罪的时候,就需要对包庇罪做出认定。那么您...


·侵权行为可立刑事案吗?
    侵权行为可立刑事案吗?一、侵权行为可立刑事案吗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对侵权行为进行立案,并且不影响民事赔偿。...


·盗窃爆炸物罪既遂量刑规定是什么?
    一、盗窃爆炸物罪既遂量刑规定是什么?盗窃爆炸物罪既遂量刑规定,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


·怎样判定强奸罪是否成立
    一、怎样判定强奸罪是否成立强奸罪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罪名,往往会产生很多争议。一个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仅就中国大陆的刑法来说):(1)强奸罪的主...


·职务侵占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何谓职务侵占罪?顾名思义,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那在实际案件中,如果...


·刑事诉讼庭审流程怎么走?
    一、刑事诉讼庭审流程怎么走?刑事诉讼庭审需要遵守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的流程。1、开庭。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刑事诉讼书记员的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书记员的回避的情形有哪些一、刑事诉讼书记员回避的情形有哪些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书记员需要回避的情形包括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