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中期票据公司债券在线咨询 > 一、中期票据与公司债券有哪些

中期票据公司债券 一、中期票据与公司债券有哪些区别
1、发行规模极其灵活。无论是否采取货架注册规则,公司债券通常都是一次性、大规模的足额发行。与此相比, 中期票据通常采取的是多次、小额的发行,具体发行时间和每次发行的规模依据当时市场的情况而定。换言之,公司债券的发行是离散的,而中期票据的发行是连续的。
2、发行条款(如期限、定价及是否包含衍生品合约等)极其灵活。为了适应大规模的一次性发行,公司债券的契约条款是标准化的,简单明了。例如,无论采取何种发行招标方式,公司债券的期限和价格都是整体性的,同一批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期限和价格上基本没有差异。公司债券条款中即使包含衍生品合约,也是极其简单的,如可转换债券、可赎回债券。
3、发行方式极其灵活。为了保证顺利发行,公司债券一般都是由投资银行进行承销。中期票据的发行方式则非常多样化。早期主要是靠投资银行尽力推销(best-efforts),或者发行人自行销售。
二、与中期票据相比,公司债券有哪些优势?
1、企业债存在时间长
企业债作为一种直接融资的债务工具,在中国的资本市场上最早80年代就已经出现,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企业债券的政策稳定性高。 中期票据2008年4月才开始出现的,存在时间较短,在2008年7-9月曾一度停发,未来也存在政策变动的风险。
2、企业债融资期限长
企业债券的发行期限比较灵活,企业债券的期限由发行人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自己来确定,有很强的自主性。从3年到20年不等,市场上出现较多的期限为3年、5年、7年和10年期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存续期的前几年每年只需要支付利息,最后一年才还本付息,发行期限较长的企业债券可做企业的资本金使用。
3、企业债有助于调整公司的财务结构
目前的公司绝大多数的融资都是短期融资,需要有长期的融资产品来平衡公司的融资结构。企业债券在期限设计时还可以含权,选择发行含赎回权或回售权的债券,必要时可选择赎回债券以及时调整公司资本结构,或者赋予投资者回售权以降低公司融资成本。
4、企业债融资利率的灵活性
企业债券可以设计为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在市场低利率时用固定利率锁定集团长期融资成本,在高利率时期设计浮动利率灵活应对货币政策的变化。
5、在二级市场的影响力方面
中期票据只能够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交易,而企业债券则能够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基础上,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由更多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来进行购买,扩大的集团在资本市场上的影响力。
6、拓展集团融资的通道
目前集团仍然是主要通过银行体系进行融资。集团目前对于银行体系的依赖度高,对于银行体系未来的系统性变化可能会措手不及。选择通过证券公司发行企业债这种非银行体系的融资,有助于集团拓展融资的通道,在未来多一种途径的选择。
同时也有着一定的区别。公司债券的发行期限相对于中期票据来说比较灵活,而且中期票据只能在银行之间进行交易。公司债券的一次发行比中期债券多、规模大,但中期票据的发行方式比较灵活。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20万现金借款只有借条可以维权吗
    20万现金借款只有借条可以维权吗可以维权的。如果在借条中明确写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


·银行存款证明格式是什么?
    银行存款证明格式是什么样的一、银行存款证明格式兹证明________先生/女士截止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在我行存款如下:存单(折)账号货币/金额存入日起息日...


·我国法律关于债权债务发函证的规定是什么?
    我国法律关于债权债务发函证的规定是什么?现代社会,很多年轻人正在积极的创业,开办公司,在公司的正常经营中,难免会发生债权债务,有的时候需要用到债权债务...


·挂牌股权质押贷款期限
    挂牌股权质押贷款期限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益发展,股权质押已经相当普遍。但是作为挂牌股权质押,其存在特殊性,并且也不完全适用...


·什么情况下会引起借款利息的纠纷
    什么情况下会引起借款利息的纠纷一、什么情况下会引起借款利息的纠纷个人借款利息纠纷如下:1、借款时没有写借条。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当事人仅以口头承诺...


·两年间陆续借款写的总借条有用吗
    两年间陆续借款写的总借条有用吗有用,只要是明确记载了借款内容,表明了借款变动情况的借条,都是有效的。借贷双方在一段时间内陆陆续续签订的借条每一张都单独...


·公司债券发行办法是怎样的
    公司债券发行办法是怎样的?一、定义关于公司债券的概念,在教科书中都基本这样定义:“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


·公司的债务股东是否要偿还
    公司的债务股东是否要偿还公民在遇到经济困难时,会向其他熟识的朋友借钱,产生个人债务。而作为公司在与其他企业进行经济往来合作时也会产生债务。在股份制公司...


·用假购销合同骗取贷款是犯罪吗?
    用假购销合同骗取贷款是犯罪吗?现在贷款成为了很多社会人士的首要选择,贷款的人多起来,自然也会有想要投机取巧的人,用假购销销合同骗取贷款,这样的做法是触...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
    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有哪些通常情况下,将挪用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即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那么就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如...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