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水资源污染刑事案件现场调查要求

(1)环境监察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现场调查取证以及笔录制作等环节,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完成;

(2)环境监察人员应当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当事人、证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陈述如实记录,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录音、拍照、摄像、对涉案物品依法采取提存、代处理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并填写物品清单,做好有关证据的收集工作;

(3)环境监察人员应对涉嫌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排他性重点调查,重点审查、核实企业的审批验收情况、实际生产工艺、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情况、污染物产生和处置情况,以及环保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

(4)环境监察人员应当要求采样人员对排污单位实际排污点(倾倒点或处置点)和工艺产污环节(或存储点)同步取样,要求收集的样品做到一测一备;

(5)环境监察人员对调取的证据材料(包括实物证据)应当统一封存或保管;证据材料调取过程以及现场采样环节,最好有专人负责摄像和录音,确保形成证据链,要求每一次现场调查须均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做到次次有勘察、次次有记录;

(6)污水样品的组成往往比较复杂,应尽快测定。.www.njLawyer.cn。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走私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四款【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吸收《2013年解释》的规定,将“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作为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之一。对于非法排放、倾倒危险废物...


·单位负责人纵容随意排污是否构成污染环境单位犯罪?
    对于污染环境单位犯罪认定的具体情形,刑法第338条和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应当结合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一般规定和相关解释进行认定。刑法第31条规定...


·江苏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标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我省执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苏高法[2017]...


·哪些情形构成污染环境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十、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六十条修改为:[污染环境案(刑法第...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害物质的认定
    1.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2.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持...


·水资源污染刑事案件现场调查要求
    (1)环境监察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现场调查取证以及笔录制作等环节,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完成;(2)环境监察人员应当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的严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是: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


·“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形
    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以下情形为“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一)许可证被吊销、撤销的;(二)许可证有效期已经届满的;(三)许可证被收缴、...


·江苏省关于污染环境罪量刑的规定
    (一)量刑起点的确定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半;构成“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行为,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