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企业承包后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关于企业承包后的劳动关系,这里存在着两种情况,一是内部承包人所雇用的人员与企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二是承包企业业务后的员工与公司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相信您在生活中也会遇到这两类的问题,那么,接下来针对这两个问题,我们将为您依次讲解。一、职工内部承包所招用的人员,是否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首先,从内部承包的性质来看,内部承包是企业的一种管理手段,内部承包人在承包范围内招用人员,其代表的是公司,最后的后果也由公司承担,可以视为职务行为。因而,内部承包实际是公司赋予内部承包人具有包括招聘人员在内的一种职务授权。另外,从劳动关系成立的构成要件来看,《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综上,对于内部承包招用的人员与公司之间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内部承包不能免除公司的用工责任,公司应依法履行劳动用工过程中的各项义务,如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二、承包公司业务的员工与公司是否还存在劳动关系?首先,我们从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来看,由于劳动关系存在着从属性,劳动者实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并为其提供劳动,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就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为了解开人们对此的多种看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其次,公司以承包方式将公司业务承包给在职员工,其实质是企业内部承包用工的一种方式,关于这种用工方式的受理问题,原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3]224号“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中明确:“企业实行内部责任制后与职工签订的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差别,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因此在工作中应防止用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倾向。但是,如果承包合同中包含有工资福利等应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内容,则该合同带有劳动合同的某些属性。职工与企业因执行承包合同中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规定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以上就是关于企业承包后的劳动关系的所有内容。总而言之,职工内部承包所招用的人员,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对于承包公司业务的员工,与企业之间仍然是存在劳动关系的,不过,这里也要提醒您注意,承包合同与劳动合同存在着很多差异,要警惕企业以承包合同代替劳动合同的方式损害自己的利益。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首先要申请工伤
    首先要申请工伤,工伤认定下来后由劳动部门指派的,大约要100多。而且这个费用是要单位负责的。如果不通过劳动部门的话费用较高,估计在1500左右,一般的三甲医院...


·因违反规章制度被公司扣工资可以告吗
    因违反规章制度被公司扣工资可以告吗一、因违反规章制度被公司扣工资可以告吗?1、因违反规章制度被公司扣工资可以去告,但结果肯定是败诉,起诉是员工拥有的...


·合同到期继续工作未续签应该怎么赔偿
    合同到期继续工作未续签应该怎么赔偿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


·工伤认定书时效多久可以作出结果
    若需要申请进行工伤认定的话,则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才可以,此时要求单位申请认定的时间为事故发生或的30日,但如果是劳动者提出申请的话作为事故发生之...


·工程结算的种类有几种
    工程结算的种类有几种一、工程结算的种类有几种我国目前采用的工程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按月结算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


·关于农民工定义是什么,怎么维护自身利益
    了解法律上关于农民工定义是什么,农民工是进城务工人员的同义词,城市发展经济的主力军。能够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保障自身利益。了解我国关于农民工的有关法...


·一、工伤住院期间护理待遇标准是什么?
    一、工伤住院期间护理待遇标准是什么?劳动者应向劳动保障局工伤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需要生活护理的。护理...


·劳动关系的双方是什么意思?
    我们一直认为,随着我国对法律知识的普及和教育,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应该还是比较健全的。但是在生活中,居然有很多人询问我们,劳动关系的双方是什么意思?我们听...


·单位申请员工司法鉴定费用谁承担
    单位申请员工司法鉴定费用谁承担司法鉴定因为它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一直被人们所信任,许多时候司法鉴定的结果都可以决定一场官司的胜败。但是司法鉴定是需要专业人...


·工伤认定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在社会生活中是比较常见的,很多公司认为,职员在工作中受伤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故而由于工伤纠纷引起的案例也不在少数。为了方便此类案件的审理,相关国...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