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所周知,关于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的行为在符合

所周知,关于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的行为在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下都会构成犯罪。其中刑事犯罪不同于民事纠纷,一旦确认为刑事犯罪相关行为人应该接受相应的刑事处罚。社会中存在着故意诽谤或侮辱他人的情况,因此损害了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应该予以处罚。那么贴小字报侮辱诽谤应判几年?下面且听详细论述。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与侮辱罪有着相似的地方,那就是是损害他人的名誉,认定犯罪主要是从犯罪构成要件来着手。侮辱罪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侮辱行为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这里所讲的暴力,仅指作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粪便泼人,以墨涂人,强剪头发,强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动作等,而不是指殴打、伤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果行为人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和行为,则应以伤害罪论处。
(2)采用言语进行侮辱,即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如口头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漫画、信件、书刊或者其他公开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隐私,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公然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侮辱、诽谤他人手段恶劣、后果严重或者影响很坏等情况。 当然,值得指出的是,侮辱罪、诽谤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也就是说,对于侮辱罪、诽谤罪,只有被侮辱人、被诽谤人亲自向人民法院控告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对于被侮辱人、被诽谤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侮辱、诽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犯侮辱罪、诽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人民法院接到自诉案件以后,应当进行审查,侮辱诽谤罪是法院自诉情况予以处理:
(1)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作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
(2)对于被害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证据不足或者没有证据的,应当让自诉人提出补充证据,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的起诉。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综上可知,贴小字报侮辱诽谤应判几年是根据情况而定的,而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虽然不一定要指名道姓,但是从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判定构成诽谤罪,由此相关行为人会得到刑事处罚。更多相关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协议离婚的注意事项包括哪些
    通过协议方式办理离婚手续的,如果快的话其实最多只要半天就可以解除与对方之间的婚姻关系。但在这种方式下离婚,对当事人而言也是有需要注意的事项。具体您知道...


·儿子四岁离婚女方不给抚养费可以吗?
    儿子四岁离婚女方不给抚养费可以吗?根据我国婚姻法律的规定,离婚的时候女方是需要给付抚养费用的,当然这个抚养费用的姐夫需要根据女方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判断。...


·一、打一场离婚官司需要多少钱?
    一、打一场离婚官司需要多少钱(一)法院收取离婚案件的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打离婚官司法院会收取一定的费用。当然,具体多少还是要看情况而定。通常来说...


·离婚后还可以要求分财产吗?
    离婚后还可以要求分财产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


·离婚争夺小孩抚养权具体是怎样的?
    在离婚案件中,常常会出现子女抚养权的问题。父母一方总是各自希望自己能够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亲自抚养孩子长大。那么对于抚养权,新婚姻法有些什么样的规定、...


·一、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一、夫妻一方提出离婚财产怎么分配?(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


·在什么情形下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依法终止
    在什么情形下当事人的婚姻关系依法终止(1)配偶死亡的法律事实。以配偶的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为婚姻终止的原因。《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


·取保候审重新办理结婚证可以吗?
    取保候审重新办理结婚证可以吗?一、取保候审重新办理结婚证可以吗?可以办理结婚登记的。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应遵守刑以下规定...


·新婚姻法儿女抚养费都包括了哪些内容
    =父母一旦离婚,要是家里还有尚未成年的子女,那此时就需要同时对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处理,一方面是确定抚养权,另一方面就是确定抚养费数额了。那您知道新婚姻法...


·分居满两年离婚财产怎么分配
    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便可以离婚,不管通过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都必须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很多分居的夫妻心中就产生了疑问:分居期间...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