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危险驾驶罪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某、金某相约驾驶摩托车出去享受大功率摩托车的刺激感,约定“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是目的地,谁先到谁就等谁”。随后,由张某某驾驶无牌的本田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金某驾驶套牌的雅马哈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从上某市某区乐某某99号车行出发,行至杨高路、巨峰路路口掉头沿杨高路由北向南行驶,经南浦大桥到陆家浜路下桥,后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回到张某某住所。全程28.5公里,沿途经过多个公交站点、居民小区、学校和大型超市。在行驶途中,二被告人驾车在密集车流中反复并线、曲折穿插、多次闯红灯、大幅度超速行驶。当行驶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时,张某某、金某遇执勤民警检查,遂驾车沿河南南路经复兴东路隧道、张杨路逃离。其中,在某路立交(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15km/h、<{{tjlytel}}>金某行驶速度98km/h;在南浦大桥桥面(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08km/h、金某行驶速度108km/h;在南浦大桥陆家浜路引桥下匝道(限速4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大于59km/h、金某行驶速度大于68km/h;在复兴东路隧道(限速60km/h)张某某行驶速度102km/h、金某行驶速度99km/h。

后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供被告人金某的手机号码。金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律师意见: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构成危险驾驶罪。刑法规定的“追逐竞驶”,一般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在道路上快速追赶行驶的行为。本案中,从主观驾驶心态上看,二被告人张某某、金某到案后先后供述“心里面想找点享乐和刺激”“在道路上穿插、超车、得到心理满足”;在面临红灯时,<{{tjlytel}}>“刹车不舒服、逢车必超”“前方有车就变道曲折行驶再超越”。二被告人上述供述与相关视听资料相互印证,可以反映出其追求刺激、炫耀驾驶技能的竞技心理。从客观行为上看,二被告人驾驶超标大功率的改装摩托车,为追求速度,多次随意变道、闯红灯、大幅超速等严重违章。从行驶路线看,二被告人共同自某区乐某某99号出发,至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接人,约定了竞相行驶的起点和终点。综上,可以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投案自首,依法亦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庭审中均已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保证不再实施危险驾驶行为,并多次表示认罪悔罪,且其行为尚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后果,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二、危险驾驶案件的特点

1、案情简单,多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期限较短

危险驾驶案件与其他案件相比案情较为简单,证据收集比较容易,此类案件的关键证据是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只要被告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且在公共道路上驾驶了机动车,<{{tjlytel}}>即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案件案发多为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报警或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均能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在庭审中也能自愿认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2、自首坦白率高,被告人均能自愿认罪

 危险驾驶案件中绝大部分被告人都能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也能自愿认罪,绝大部分被告人具有自首或坦白情节。一是因为这类犯罪案情较为简单,<{{tjlytel}}>证据收集也比较容易,如果被告人不认罪,根据其他证据,也足以认定被告人构成危险驾驶罪。二是因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件判决以后,绝大多数被告人都不会上诉,危险驾驶案件服判息诉率较高。

3、取保候审率高,宣判后再对被告人实施逮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危险驾驶案件的法定刑为拘役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于危险驾驶的刑罚较轻,若是案发时就对行为人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明显违反逮捕的适用条件。<{{tjlytel}}>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对危险驾驶案件的被告人一般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待宣判以后,需要剥夺被告人人身自由时,再对被告人实施逮捕。

4、刑罚较轻,但适用缓刑率低

危险驾驶案件的法定刑是拘役一到六个月。大部分罪犯刑期为二至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可以适用缓刑。危险驾驶案件适用缓刑率低是因为这类案件一直居高不下,为了减少醉酒驾驶行为,对这类案件判处实刑可以起到更好的威慑效果。

三、危险驾驶案件多发的原因

1、麻痹大意、心存侥幸是危险驾驶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很多酒后驾驶人员往往主观地认为自身驾驶技术高超,只要小心一点,喝点酒对行车安全不会产生影响,有的则心存侥幸,感觉喝点酒没事,只要不被交警查到就可以了。然而,人们在饮酒后,由于酒精对中枢神经的麻醉抑制作用,触觉迟钝,视力下降,对于行车危险因素的反应时间延长,应变能力减弱,<{{tjlytel}}>往往无法准确判断距离、速度、方向,给行车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2、派酒、劝酒等不良风俗习惯是引发醉酒驾驶的原因之一。中国是一个酒文化源远流长的国家,自古以来,无酒不成席,朋友相见,必然盛情款待,一醉方休;婚庆嫁娶,酒宴更是必不可少;新春佳节,走亲访友,饮酒能够增进感情。请客者唯恐朋友喝不尽兴,想出各种办法劝酒、派酒,而在亲戚朋友的盛情劝说下,有些人禁不住美酒的诱惑,安全意识被抛到脑后,使得醉驾成为可能。特别是青年人缺乏自我约束力,酒后逞强心理重,使得青壮年成为危险驾驶的主要群体。

3、驾驶者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观念淡薄。<{{tjlytel}}>不少机动车驾驶人员对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缺乏了解,对酒后驾车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和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许多人认为酒后驾车只要不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就不必大惊小怪。即使现在刑法已经将醉酒驾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内,许多驾驶员也知道醉酒后驾驶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是对于要承担什么责任、喝了多少酒要承担责任不甚清楚。这种法律意识的欠缺既有行为人不主动了解、关心法律的原因,也说明当前相关法律宣传工作有待提高和加强。这些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驾驶人员的侥幸心理,导致危险驾驶行为频频发生。

四、危险驾驶案件的防治对策

1、建立联动机制,形成综合治理体系。有效预防和遏制醉酒驾驶事故的发生,是一项社会化、长效化、系统化工程。因此,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形成齐抓共管氛围。要积极与其他司法机关、政府部门沟通、协调,以共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为目标,推动形成从行政处罚到刑事处罚的完整而严密的惩防体系。要探索建立更加简便快捷的案件审理方式,对一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较为简单的危险驾驶案件,应畅通渠道,建立公检法联动快侦、快诉、快审工作机制,力争大部分案件都能依法快速审结。

2、严格执勤执法,强化安全行车管理。交管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始终保持对醉酒驾驶行为的“零容忍”,加大对酒后驾车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排查频率和密度,将日常检查整治与集中专项整治相结合,及时发现隐患,努力压缩醉驾行为滋生的空间,使醉酒驾驶人员真正从心理上受到震慑,强化安全行车意识,自觉改正不良习惯。

3、开展针对性的法律宣传。要借助电视、报刊、广播等传统媒体以及网络、手机等新媒介,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形成强有力的社会舆论氛围,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员提升法律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正确认识醉酒驾驶的社会危害性。通过法律宣传让广大机动车驾驶员从内心形成“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强烈观念。一<{{tjlytel}}>是要确立宣传对象,针对危险驾驶案件中被告人外地户籍居多、青壮年居多、文化程度较低等特征,应将农民、中青年列为重点宣传对象;二是确立重点宣传场所,将车站、饭店、酒楼、KTV等娱乐场所作为重点宣传场所;三是丰富宣传教育方式方法,要广泛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对危险驾驶的内容及危害后果进行宣传,同时公安、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开展专题讲座的方式以案说法,法院可以采取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集中宣判的方式教育广大人民群众,<{{tjlytel}}>最大程度地调动群众拒绝危险驾驶的积极性,不但自己与家人不危险驾驶,在与朋友、亲友聚会时也能减少他人危险驾驶的发生率。

4、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要在全社会倡导积极健康的酒文化,引导公民树立健康饮酒、适量饮酒的理念。要改变劝酒、派酒的不良风俗习惯,不仅需要主人一方少劝酒、多劝阻;还需要开车一方坚持原则,<{{tjlytel}}>自觉拒绝饮酒,或者以茶代酒。同时,还要加强饭店、娱乐场所的提醒责任,对开车前来消费的顾客及时劝止酒后驾车行为。通过多种方式,使“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全社会形成禁止酒驾、文明驾车的浓厚氛围。

5、引导代驾行业发展。应当意识到,在短期内是难以改变过度饮酒、劝酒等酒文化的。因此,政府各级部门应当尝试采取“疏导”的策略,发展代驾行业便是一种很好的“疏导”策略。但是当前在吴江地区,<{{tjlytel}}>代驾行业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代驾业务和代驾人员还没有形成一定规模。政府可以通过为代驾从业人员购买人身保险、提供补贴等形式,扶持代驾产业发展。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作为代驾行业的主管机关,做好对代驾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伪造货币罪的辩护词
    1、傅某某只参与制造假币的其中一道工序,尚未制造出成品,故不能认定其犯罪数额。 根据《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关于...


·受贿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罪轻辩护辩护律师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此之前,辩护人查阅了涉及该案...


·逃税罪的立案标准
    1、逃税罪立案标准(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辩护词
    1、辩护词之无罪辩护(1)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意义的枪支的法定必备条件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


·妨害公务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1、刑法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侮辱、诽谤罪的定义以构成要件
    一、侮辱、诽谤罪的定义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诽谤罪。二、刑法对于此罪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


·故意伤害罪的案例分析
    一、故意伤害罪的案例分析经典案例一之罪轻判决被告人杨某,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逮捕。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伟犯故意伤害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


·非法拘禁罪的量刑标准
    一、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1、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非法经营罪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一、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