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随着互联网以及智能通讯设备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交软件也在不断的

随着互联网以及智能通讯设备的快速发展,各种社交软件也在不断的丰富着人们的生活,人们在社交软件上的交流已经大大超过了用电话、短信的方式交流。特别是向QQ、微信等软件不仅可以用于免费交流,也可以发布和了解自己和他人的动态,但是有些人却利用公共平台恶意诽谤他人,通过微信转发诽谤犯罪吗?我们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 网络诽谤犯罪 适用公诉7种情形:
1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 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3 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4 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 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6 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7 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二、 构成诽谤罪的情况:
我国刑法规定的诽谤罪一个显著特点是,只有“情节严重的”诽谤行为才构成诽谤罪。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 不构成犯罪的情况:
1、若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2、追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必须以其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前提。若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活动不明知,即使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也不构成犯罪。
四、 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构成诽谤罪的两个要件“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分别予以了明确。
根据解释,“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或“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即可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同时规定:“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若行为人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发布、转发的,即使对被害人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也不构成诽谤罪。
五、 诽谤“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可公诉
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自诉案件。被害人如果没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对实施诽谤的行为人处以刑罚,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为了准确界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正确适用公诉程序,解释列举了七种情形:(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专家认为,一方面要尊重公民自己提起诉讼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必须考虑到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行为,合理适度地扩张公诉范围,完善信息网络诽谤案件自诉转公诉的衔接机制,通过刑事侦查、起诉、审判,及时对此类犯罪加以惩处,实现公民权利的充分保障和社会秩序、国家利益的维护。
六、 散布谣言起哄可追究寻衅滋事罪
网络上,一些不法分子常常利用网络信息的迅速扩散、不易彻底根除等特性,借助网络辱骂、恐吓他人。还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解释结合信息网络的“工具属性”和“公共属性”,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基本行为方式。
一是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二是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如果通过微信转发诽谤他人达到了一定的阅读或者转发量,对他人、企业甚至是国家名誉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的,是触犯刑法的行为。理应采取刑事处罚。所以在平时使用微信等社交软件的过程中一定要有良好的信息判断意识。不要轻易相信和转发网络上的言论。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我们都知道二手房进行买卖时一般是需要交个人所得税的,不少人也
    我们都知道二手房进行买卖时一般是需要交个人所得税的,不少人也很关心二手房个税是多少的问题,为了让您更好地了解清楚二手房所得税缴纳的问题,今天,的我们整...


·交通事故诉讼期是多久,起诉应该注意什么?
    交通事故诉讼期其实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交通事故诉讼中的诉讼时效。关于这个诉讼期对当事人来讲是很重要的。那么您知道交通事故诉讼期是多久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


·汽车买保险需要什么证件
    汽车买保险需要什么证件(一)新车买车险需要什么材料?新车购买车险的时候,首先要带一些基本证件,如果是私家车,则需要带好身份证,如果是单位车辆,则需要组织机...


·一、交通事故交通费与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怎么确定?
    一、交通事故交通费与误工费的赔偿标准怎么确定?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


·再怎么样我们也应该知道自己想要主动离职的话提交的
    再怎么样我们也应该知道自己想要主动离职的话提交的是离职申请书吧,到最后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当中会明确约定双方是属于协商的状况下才结束劳动关系,...


·机动车醉驾怎么处罚
    机动车醉驾怎么处罚一、刑事处罚:(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交通事故的误工费该谁承担
    交通事故的误工费该谁承担1、由肇事方承担;2、《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简易程序是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简易程序是什么必须要先说明的是,简易程序和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是一回事。简易程序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规定》,交警处理交通事故的...


·离婚诉讼向法院提交后几日开庭
    离婚诉讼向法院提交后几日开庭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也有长有短,但通常程序是:从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那天起,法院必须在7日内决定立案或不立案。一般只要...


·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是什么
    交通事故赔偿司法解释,是对于一些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之后对一些事件或者情况的解释。对一些责任认定等知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帮助您合理合法的处理事故。下面,...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