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利用互联网发布公民隐私、欠文明甚至诽

近年来,随着网络的普及,利用互联网发布公民隐私、欠文明甚至诽谤色彩言论的网络诽谤行为时有发生,完全无视法律,将论坛搞的乌烟瘴气。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系统来规范网络诽谤行为,由此造成网络诽谤行为在司法认定中面临诸多困难。那么,网络发帖诽谤鉴定是怎样的?下面就由我们为您做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网络诽谤
网络诽谤是指借助网络等现代传播信息手段,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网络与传统诽谤相比,有其更为鲜明的特性,因为对网络诽谤的管制更容易产生公民言论自由和公民名誉权的价值冲突。
二、网络发帖诽谤的行为鉴定
(一)传播速度快
这一特点应该是传统诽谤行为所望尘莫及的,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借助于网络手段实施的诽谤行为,其散布和传播几乎是同步的。在网络环境下,基于网络的公开性与共享性,决定了诋毁事实往往一经行为人发布,即能为不特定相对人所获知与分享,中间几乎不存在时间上的间隔。
(二)影响范围广
这既是网络传播速度快的特点所决定的,也由于网络能克服地域性的限制,再加之中国4.2亿网民的这个巨大基数,使得网络诽谤行为的影响程度是传统方式所无法比拟的。
(三)散布的被动性
也可称为是一种受众的主动性。例如,行为人为了发泄对他人的不满,发布一些诽谤性言词到网上。当事人通过在网络发帖的方式,涉嫌网络诽谤,为司法机关所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尽管最终处理结果各有不同,但都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网络诽谤行为的刑事司法认定散布的主观目的,但是由于互联网的公开性,这些言词也为不特定人所获悉,再由其竞相传播,从而对受害人产生不良影响。这种情况也应当被视为网络诽谤行为,而这也是传统的诽谤行为所不具备的。
(四)道德规范性较低
这是因为通过网络手段实施诽谤行为时,行为人的匿名性程度比较高,从而使得行为人在网络上发布捏造、诋毁事实时缺乏应有的拘束,而常常伴随着侥幸心理。
在网络上通过发帖子、撰写博客、发送邮件、网上公告、网上发表等方式将捏造事实进行散布传播,对被害人名誉造成损害的情形都可认定为构成诽谤行为。网络诽谤行为与传统诽谤行为既有一致性又有其新特性,但无论从其表现形式还是内在实质上,都是一种侵害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属于诽谤行为的范畴,应为道德所不容,受法律所规制。另外,基于网络传播的特点,网络诽谤行为的侵害信息的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匿名性高、受众主动性和参与性强,远非传统媒体或其他手段所能够比拟的,因而更容易导致对社会秩序的严重危害。
三、网络发帖诽谤的责任鉴定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诉,对网络发帖诽谤鉴定都是先进行行为鉴定,再进行责任鉴定。无论何种诽谤行为,都会有极其严重的后果。因此,我们奉劝所以发帖人,淡定些,不要那么容易激动,也不要对事物耿耿于怀,在言论公开处发表意见要有点涵养和教养。请珍惜和维护一个良好的网络交流环境!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投资方如何控制存单质押贷款风险?有什么措施吗?
    投资方如何控制存单质押贷款风险?有什么措施吗?一、存单质押贷款存在的风险1、防止客户和质押人主体资格无效、生产经营违规违法、营业执照等证件过期的法律法...


·合同法免责条款应注意什么
    合同法免责条款应注意什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往往都会签订相关的免责条款来免除自身的一些义务,但是免责条款并不是所有的情况下都是有效地,有些情况下它...


·欠款人失踪后借款人向谁讨债
    在借款活动中,即便是借款双方打了借条,可由于各种原因,比如:借条内容不完整、借款人到期不还债、借款人失踪等,债权人时常无法顺利的要回债务。那么,欠款人...


·企业亏损股东借款超过一年怎么处理?
    企业亏损股东借款超过一年怎么处理?一、企业亏损股东借款超过一年怎么处理?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


·一、老公借高利贷还信用卡离婚老婆要负责吗?
    一、老公借高利贷还信用卡离婚老婆要负责吗?如果借款用来家庭生产经营,或者配偶也享受到借款的利益,那么借款属于共同债务。需要负责。共同债务,夫妻都有偿...


·股东在外所欠债务可以查封股权吗
    股东在外所欠债务可以查封股权吗可以通过法院查封。股东在股东名下的股权法院是可以查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欠钱死活不还的人怎么办?
    欠钱死活不还的人怎么办?1、遇到欠钱不还的情况,建议尽快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一旦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


·因为疫情还不了贷款会被计入征信吗?
    因为疫情还不了贷款会被计入征信吗?只要是因为疫情而不还了贷款的不会被纳入征信的。央行等五部门2月1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预先规定包括哪些
    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预先规定包括哪些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预先规定条件主要包括购买价格,认购比例,认购期间。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是公司发行的一种附有认购...


·起诉离婚有贷款怎样处理
    一、起诉离婚有贷款怎样处理?1、夫妻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都应该一起纳入分配。2、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二人关系存在期间的话,若是夫妻之间一人以个人...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