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工商局年审营业执照原因,检验办法是什么?

为了方便多数企业的正常运营,同时提高工商年检工作的效率,根据相关规定,内资企业、外资代表处和个体商户都要参加年度工商年检审核,然而很多人并不清楚工商局年审营业执照的原因、检验办法,下面我们就简单给您介绍一下吧。

一、年检原因

公司年检其主要目的是要审核这些已登记的公司是否合法经营,是否具有继续经营的能力。其中对注册资本的年检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内容,因为,有否足够的资本是考核企业是否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实质上,注册资本的工商年检是对公司注册资本的一种定期审核,这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公司在验资通过后,再来抽逃资金,远比对公司时点资金的验资要可靠的多,这也是为什么要进行工商年检的目的之一。

二、检验办法

1、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

3、企业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

4、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年检材料。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年检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参加年检。

5、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上级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下级企业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对其登记的企业进行年检。

6、企业年检程序:

(1)企业提交年检材料;

(2)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企业年检材料;

(3)企业缴纳年检费;

(4)企业登记机关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

7、企业申报年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已进入清算的企业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8、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

9、企业年检报告书包括下列内容:

(1)登记事项情况;

(2)备案事项情况;

(3)对外投资情况;

(4)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情况;

(5)经营情况。

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年检报告书只包括前款第(一)项的内容。

10、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但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当场加盖年检戳记的除外。

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不完整的,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出具载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11、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中涉及登记事项、备案事项的有关内容的书式审查,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除外。

需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12、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其中,属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13、企业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1)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3)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4)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

(5)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6)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7)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8)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9)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10)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11)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4、企业登记机关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1)企业改变住所、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3)企业改变经济性质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4)有无抽逃、转移注册资金行为;

(5)经营期限是否到期;

(6)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7)主管部门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8)企业章程有无修改。

15、企业登记机关对合伙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1)企业是否按照规定使用企业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企业改变经营场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3)企业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4)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5)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6)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7)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8)设立、撤销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6、企业登记机关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1)企业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3)企业的经营方式是否在登记的经营方式之内;

(4)投资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7、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其他经营单位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1)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名称,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2)营业(经营)场所改变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3)负责人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4)其他经营单位的隶属机构变更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18、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年检的企业登记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年检情况报送委托的企业登记机关。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的年检情况告知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将年检信息纳入企业的经济户口信息。

19、条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20、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1、企业登记机关通过年检,发现企业有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可以依照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22、企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的企业不予年检或者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予以年检,以及利用年检滥收费、搭车收费、代收代扣其他费用、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23、条企业年检报告书格式、企业年检戳记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24、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6年1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同时废止。

许多新开企业和新的个体商户在申办营业执照后,并不清楚后续的工商局年度营业执照审核。上文中提到的检验办法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等相关企业。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未签订合同最新双倍工资时效性规定如何?
    未签订合同最新双倍工资时效性规定如何?未订立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未订立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最长11个月。但是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仲裁时效为一年,如果...


·一、申请工伤评残一定要工伤认定吗?
    一、申请工伤评残一定要工伤认定吗?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没有进行工伤认定,申...


·农民工如何讨薪,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吗
    几乎每到过年的时候总会发生一些农民工讨薪的事件,其中采取暴力方式来讨薪的大有人在,这样的方法肯定是不可取的。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讲,农民工如何讨薪才是比较...


·如果没办理入职有工资吗
    一、如果没办理入职有工资吗劳动者办理入职手续的那天,如果劳动者有上班的,是有工资的,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


·劳动合同到期后还用辞职吗
    如今社会,每个工作上班的人都需要跟用人单位签署一份劳动合同。那很多人都会去纠结的一个问题,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还用辞职吗?应该如何处理自己跟用人单位之间...


·工伤认定后有什么待遇 谁可以去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经过认定确定了劳动者的人身伤害情况构成工伤的话,之后就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工伤待遇,不过这期间还需要作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才行,不然享受待遇也没有一个依...


·工程承包合伙协议的范文是怎样的
    工程承包合伙协议的范文是怎样的?当一个项目工程由一个施工队难以完成的时候,可以与另一个工程队协商合伙完成,但是为了避免在项目工程上发生劳务经济纠纷,...


·个体工商户执照年检怎么操作?
    个体工商户执照年检怎么操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工商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依法报送企业年报,在信用系统中如实填写企业的年报信息。企业年报报送是...


·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注意事项
    签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注意事项(l)施工合同的订立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一般只能是法人。(2)施工合同订立的原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各种合法权益
    大家都知道我们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各种合法权益,为劳动者颁布了很多的福利政策,其中对于工作单位来说是必须要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劳...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