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电话139-518-99110
律师团队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南京建筑房产律师
  • 电 话:025-84110110
  • 手 机:13951899110
服务范围
  •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法律服务包括:
    ·办理房地产领域的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公司、企业、个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常年法律顾问、房地产专项(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境外组织、个人投资房地产专项法律顾问;
    ·代理购房置产(新房、二手房);
    代理房地产租赁(写字楼、厂房);
    ·代理业主集团诉讼、代理房屋买卖(新房、二手房)纠纷仲裁、诉讼。
    ·南京建筑房产律师联系电话:84110110
专项服务
首页 >>正文

茶楼使用童工的处罚措施有哪些?

从事服务行业由于人员流动性比较大,用人的单位很少会仔细核对员工的身份证件,因此使用童工的情况很多。茶楼使用童工,不管是否明知对方年龄不符合法律规定,都是会受到处罚的,只不过会根据情节是否严重来判断罚款的金额问题。为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在带您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茶楼使用童工的处罚

《劳动法》规定: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也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国务院令第364号公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根据规定,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内的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时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也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负有相关义务。

二、法律法规

第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个人)使用童工的;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单位或者个人为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二条 对违反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

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第三条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

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

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

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五条 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票据。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罚款标准。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以上(含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茶楼使用童工的如果是初次出现的话仅会被处以罚款,如果是在规定的期限内仍不改正的话会再次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会对主要的负责人处以刑罚。因此,用人单位在招聘的时候就需要尽到审核义务,坚决不使用未成年的童工,以此来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南京<{{lmname}}>律师
<<案发地*
<<手机号*

·拖欠工人工资几年未发
    一年,因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拖欠工资是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


·最新劳动法试用期辞退员工规定是什么?
    最新劳动法试用期辞退员工规定是什么?最新劳动法试用期辞退员工规定是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够做出这样的一种辞退,比如说在试用期过程当中发现确实劳动者不符合...


·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有哪些
    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有哪些(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劝阻、制止他人的违章作业。(2)精心操作,做好各项记录,交接班...


·一、员工生病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一、员工生病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一)员工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医疗期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


·公司的辞退通告表员工要签字吗
    公司的辞退通告表员工要签字吗?公司辞退员工的通知书不需要员工签字,原因如下:1、公司辞退员工的通知书不需要员工签字。公司辞退员工是公司单方面的行为,带有...


·工伤鉴定不起能获得哪些赔偿?
    员工在工作期间,难免会受到一些伤害,员工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的特殊性质,或者时一些意外的因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并且用人单位发现之后应...


·大学生签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大学生签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1、必须清楚地知道和自己签约的单位究竟是哪个单位签协议的时候要看清合同双方。通常劳动合同只会出现两方,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


·哪种情况可使劳动合同终止
    哪种情况可使劳动合同终止一、哪种情况可使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等法定原因而结束。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及其《实施条例》第...


·劳动者辞职应注意哪些地方
    辞职上经常遇到劳动者辞职的情形,其实辞职说的就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辞职要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劳动者辞职应注意哪些地方?很多劳动者不是自愿辞职的,如...


·工伤认定期间有工资吗?
    若劳动者在工作中意外受伤,企业单位领导人不确定其受到的损害是否是由于工作的原因导致的,会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做工伤认定,对于劳动在限定期限内向当地社保局提...


网站首页 | 律师介绍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